新金融法务(高等院校金融专业教材系列)

分類: 图书,管理,金融/投资,金融理论,
作者: 刘胜题主编
出 版 社: 格致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352000版次: 1页数: 269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4321414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教材以金融学知识为基础,以银行法和证券法理论与实务为核心内容,兼顾介绍了国外与国际法律制度和理论。全书除各章要点、小结和思考与练习外,在合适的章节穿插编排了一些经典的和最新的案例分析,读来引人入胜、发人深思。此外,本书备有Power Point教学课件。 本书既是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教材和辅助读物,又是供职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律师事务所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专业人士的参考资料,还是投资者和金融法业余爱好者的知识普及指南。
内容简介
本教材以金融学知识为基础,以银行法和证券法理论与实务为核心内容,兼顾介绍了国外与国际法律制度和理论。内容涉及:法律与金融的关系;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和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一般法律制度,资产负债业务法律制度,以及与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有关的贷款担保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新兴的银行卡业务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后我国政府对外资商业银行在国内开展业务的依法管理;证券一级市场与证券二级市场法律知识: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法律监管;我国发展中的期货市场法律与政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金融信托与资产证券化、票据及其贴现、项目融资与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实务知识,等等。
本教材深入浅出,适合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使用。
作者简介
刘胜题,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
目录
第1章 法律与金融
第一节 法的本质与民法、刑法
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
第四节 金融中心与金融人才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2章 中央银行法治及银行业监管
第一节 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组织机构
第三节 人民币及其汇率管理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第五节 中央银行监管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3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第三节 科学发展我国存款保险法治
第四节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法律规范
第五节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4章 银行卡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银行卡业务与风险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5章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总述
第二节 外资银行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6章 证券一级市场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条件
第三节 证券承销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7章 证券二级市场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
第二节 证券交易中的持续信息披露
第三节 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则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8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基金当事人、基金份额及其运作
第三节 基金合同与基金托管协议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9章 期货市场法律与政策
第一节 期货交易及其市场监管
第二节 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实务
第三节 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与政策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10章 保险市场法律实务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与索(理)赔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与除外责任
第四节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11章 金融信托与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第一节 金融信托的法律与政策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12章 票据及其贴现市场法律实务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本票与支票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贴现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贴现法律风险防范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13章 项目融资与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第14章 金融服务的国际法问题
第一节 金融服务的国际法规范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及其新发展
本章小结
思考与练习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1章 法律与金融:
第一节 法的本质与民法、刑法:
法,或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④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是广义上的“法律”。狭义上的“法律”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法的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阶级性;法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一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所代表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所谓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这是法的客观性。当然,法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的特征是指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属性,是法的本质的表现。第一,法不仅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且是人类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特殊的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谓制定,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制定、修改和废除某种行为规则。所谓认可,是指国家根据需要,赋予社会上已实际存在并为人们所遵守的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如习惯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