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史资料:总第一0五辑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党政读物,
作者: 中共党史资料编辑部 编
出 版 社: 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20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99935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为中共党史资料2008年第一期总第105辑,内容包括:档案文献、回忆录、口述历史、纪念周恩来诞辰110周年、专题资料、人物研究、史实考证、地方党史研究、信息窗等。
目录
档案文献
1964年、1965年改进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几个文件
回忆录
杨尚昆谈撰写回忆录
我与老部长汪道涵的文字缘
贺龙与战斗剧社
“文化大革命”之初贵州见闻
随王震一起走进北大荒
烽火岁月中的记者生活
两进台儿庄和徐州突围
忆西南联大学生服务处
口述历史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所经历的几件事
纪念周恩来诞辰110周年
1961年周恩来邯郸农村调查
周恩来给故乡党政领导的书信、题词和批示
专题资料
胡风事件研究综述
《研究》批判运动研究综述
1959年庐山会议研究综述
人物研究
陶铸探索“三农”在广东
顾维钧与台湾国民党政权(1950-1956)——以《顾维钧回忆录》为中心的考察
史实考证
《毛泽东自传》源流考
地方党史研究
安徽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历史地位和经验
信息窗
中共党史重要论著目录索引(2007年)
书摘插图
档案文献
1964年、1965年改进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几个文件
国务院批准试行有关基建计划、物资使用、工交财务管理方面的三个规定(草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进经济计划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在将国家计委与国家建委、财政部、物资部拟定的“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关于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留给地方使用的几项规定(草案)”、“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等三个文件发给你们,国务院同意于一九六六年试行一年。试行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计委,并分别抄告有关各部门,以便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
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草案)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方面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基本建设的安排,实行以下办法:
1.地方农牧业、农业机械站和修理网、农垦、林业、水利、气象、水产、交通、商业、银行、高教、教育、卫生、文化、广播、体育、科学、城市建设等十八个部门的投资,继续划归地方统筹安排。中央各有关部门不再下达建设项目和投资指标。
农田水利事业费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可以合并使用,统筹安排。
2.地方的工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中央安排。小型项目,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商同有关地方具体安排。地方在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协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
3.由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在确保工程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条件下,节约的投资,归地方调剂使用。
4.地方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可在国家分配的物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安排。其中大中型项目,应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同时,不能占用国家计划内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也不能挤用生产维修和供应市场产品的材料。
二、积极利用库存的积压设备。凡是能够利用的库存的积压设备,应当千方百计地加以利用。有些设备,原来估价太高的,应当合理作价;需要加工改制的,应当积极地组织加工改制。设备差价和加工改制、修理的费用,按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批准,可以向财政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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