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新编(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成教/职教/培训教材,
作者: 贾国凯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30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9022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共分二十章,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法院的主管与管辖、诉讼中的各方、多数人之诉讼、诉讼代理制度、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法院调解实务、民事诉讼证据、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非诉程序、民事执行的基本理论、执行实务。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严格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进行编写,涉及了近两年来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应用性的民事诉讼前沿理论,其涉及的新法截至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订。 在编写体例上,本书对现有本科教材的体例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在每一章的开头指明该章的重点和难点,以案例导入的形式引入内容,在每一章的结尾以课后实训的形式结束,以使学生明确学习要求,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训练。二是将现有本科教材通常的26编或章整合为20章,既照顾到知识的全面性,又能够突出重点,使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在相对较短的时问内掌握我国民事诉讼的实践技能。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反诉
第四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六章 法院的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第二节 实务中管辖的确定
第三节 法院对管辖的裁定
第四节 实务中管辖权确定的综合运用
第七章 诉讼中的各方
第一节 诉讼中的各方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
第八章 多数人之诉讼
第一节 多数人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必要共同诉讼
第三节 普通共同诉讼
第四节 第三人诉讼
第五节 代表人诉讼
第九章 诉讼代理制度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及代理中的特殊实务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实务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 法院调解程序
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据的提交与法院收集证据
第五节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六节 质证与认证
第十三章 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审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法庭审理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程序运行
第三节 法庭在适用简易程序实务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十五章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一节 民事判决
第二节 民事裁定
第三节 民事决定
第四节 既判力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法庭二审的程序
第三节 二审实务中几个问题的特殊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非诉程序
第一节 非诉程序概述
第二节 非诉中个案的审理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 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
第二十章 执行实务
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法院的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第四节 执行和解、执行回转与执行异议
第五节 民事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和执行竞合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弹劾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在古埃及、印度、巴比伦、古希腊、共和时期的古罗马、欧洲日耳曼法施行。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下述几点。
(一)不告不理
弹劾式诉讼采取“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原则,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开始诉讼,启动诉讼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原、被告双方在纠纷解决的审判过程中诉讼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承担诉讼义务。原告在审判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可以提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和理由,被告也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在庭审中辩论、对抗。
(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诉讼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主导诉讼材料、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传唤当事人也由当事人进行,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不是由法官传唤其到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将其扭送至法庭.判决的执行也是由当事人自行执行。法官不收集证据,仅依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双方的法庭辩论情况作出裁判。
(四)审判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和言词审理的原则
整个法庭审理,从起诉至宣判都是公开进行的,允许案外人旁听。与公开审判相对应,法庭审理也以言词方式进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主张、反驳都以1:3头方式进行,不能使用书面方式。
(五)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神示证据制度
奴隶社会人的认识能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充满敬畏,自然界对人来讲充满神秘色彩。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法庭采取神灵裁判的方式作出判决,利用神灵的力量;通过各种方式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在各国的神灵裁判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
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具有野蛮、迷信的特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始的、朴素的正义思想。例如不告不理、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公开审判和言词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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