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与法律:两种规则体系及其关系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张镭 著
出 版 社: 南京师范大学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20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1733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从习惯与法律的关系、制度与秩序的视角、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等层面对习惯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作了哲理层面的解析,从法文化学的角度探析了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路径、基本特征和一般规律。作者认为,虽然在世界各国的文明演进中,从习惯到法律演进的具体过程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是,如果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脉象来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同时,他从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的视角对习惯和法律的内涵、本质、关系、互动以及发展规律作了多视角、全方位的描述与探究,大大提高了该论著的学术厚重感。
作者简介
张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现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理沦法学教研室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张镭研究方向
张镭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法理学、西方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近年来主持的科研项目有:南京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目“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2002年),南京师范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国际法》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2004年),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习惯法与现代法治”(2005午),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间习惯与和谐司法研究”(2007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间习惯与农村民事纠纷的司法化解”(200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习惯与基层民事纠纷的司法化解”(2007年)。近年来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江苏社会科学》、《江海学刊》等学术刊物发表科学研究论文近二十篇。2006年荣获南京师范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07年荣获江苏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第二)。
目录
总序
序言
第一章 习惯与习惯法
一、习惯的界说
(一)一个多元化的概念
(二)习惯的法权本质
(三)与习惯概念相关的几个问题
二、习惯的生成
(一)习惯生成的诸种观点
(二)习惯生成过程中的其他因素
(三)习惯生成中的几个问题
三、习惯法的概念
(一)习惯法的几个流行界定
(二)对上述习惯法概念界定的分析
第二章 习惯与法律之关系辨析
一、习惯与法律关系的法学观点
(一)法理学
(二)法人类学
(三)部门法
二、制度与秩序的视角
(一)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
(二)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
三、合法性与合法律性
(一)合法性的涵义与要素
(二)合法律性与合法性的关联
(三)法律合法性的实现
四、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第三章 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
一、从习惯到法律与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
(一)文明及其产生
(二)文明演进的不同样式
(三)规则变迁是秩序变迁的主要表现
二、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路径
(一)纳入——重述和适用
(二)转化——编纂与整合
(三)分化——社会规则的共存
三、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基本特征
(一)过程上的渐进性
(二)进程上的交互性
(三)方式上的多样性
(四)程度上的差异性
(五)范围上的扩展性
四、从习惯到法律演变的一般规律
(一)从习惯到法律的演变决定于习惯内部矛盾的发展
(二)习惯向法律的演变应当符合社会的总体发展方向
(三)习惯向法律的演变要经过统治集团公开认可或者默认
(四)统治集团的认可或默认必须以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为前提
(五)能够向法律演变的习惯必须是能够获得普遍适用的习惯
第四章 二元社会秩序中的习惯与法律
一、二元社会秩序界说
二、近代以后西方二元社会秩序的形成
(一)工业革命前的欧洲社会
(二)市场经济的兴起
(三)市场经济下的习惯与法律
三、近代以后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及其规则关系
(一)近代中国的经济变迁
(二)近代中国的秩序变迁
(三)当代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
第五章 理想的秩序治理:习惯与法律的规则共治
一、替代型规则吏往模式及其危机
(一)替代型的社会规则交往模式
(二)替代型规则交往模式在当代中国的危机
二、规则共治的理论基础
(一)善治理论及其意义
(二)共治型规则交往与善治目标的实现
三、当前中国规則共治的实践构想
(一)兼容性的立法工作
(二)灵活性的司法活动
(三)区域性的规则共治
(四)多元性的解纷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习惯与法律之关系辨析
习惯的产生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系统的形成表明: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到秩序状态。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人类的社会生活也不断趋于繁杂,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逐步超越了早期原始社会的交往关系。人类的历史演进最终宣告早期习惯不能适应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进而需要一种全新的规则来完成对繁复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形成以后,与习惯共同承担着人类社会秩序治理的任务。最初,法律与习惯相比只是很少的一部分,而且基本上也是习惯的重述;后来,法律逐步取代了习惯的重要地位,并且发展出了独立的术语系统,此时的法律才算是真正独立于习惯规则系统了;最终,法律成为社会秩序治理的最主要的规则系统,而习惯却被边缘化了。从理论上说,习惯是法律形成的源头已经为学界所认同,但是,法律形成以后,尤其是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秩序治理的主流规则系统以后,二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在不同的理论视角下却呈现出不同的解释。
一、习惯与法律关系的法学观点
国内主流的观点都承认习惯与法律关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就是习惯是法律形成的起源和基础,法律是习惯不断发展的产物,法律与习惯之间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和联系。从起源角度来看,习惯作为法律生成的源头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争论主要在于究竟早期的习惯演变应当看成是法律的形成,还是看成习惯自身的演化形式?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以法律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习惯究竟与法律之间形成何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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