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HSE)法规手册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安全科学,
作者: 赵云胜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 1148000版次: 1页数: 499印刷时间: 2008/02/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22016492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本书简要阐述了相关的法学基本概念与理论,在大量调研、收集、分析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律效力等级等法理学研究和学科专业的分类模式入手,主要从企业实用的角度,对通用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HSE)法规标准作了科学、系统的分类,构建了完善的HSE法规标准体系,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作为行业应用的实例,本书重点对石油工业HSE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研究,整理归纳了适用于石油工业的国内外HSE法规标准。
本书内容全面系统,可供国家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监察人员、企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认证机构的执业人员、安全评价与环境评价机构的执业人员、安全工程与环境工程专业的师生以及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篇 基本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规范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第三节 我国法律的渊源
第四节 法律效力与法律解释
第五节 法律调整与法律关系
第六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二章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HSE)法规概述
第一节 HSE背景知识概述
第二节 职业安全健康法概述
第三节 环境法概述
第二篇 职业安全健康通用法规与标准
第三章 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与相关法
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
第二节 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一节 综合性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二节 消防安全
第三节 化学危险品安全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节 重大危险源评价与监控
第六节 交通安全
第七节 职业卫生
第八节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
第九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节 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第十一节 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
第十三节 伤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节 安全教育培训与执业资格管理
第六章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与相关法
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国际公约颁布概况
第二节 我国批准加入的职业安全健康国际公约
第七章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发展
第三篇 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第四节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环境保护专项法与相关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 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
第三节 环境保护相关法
第十章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规章
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与中国
第十二章 环境标准
第四篇 石油勘探开发安全环保元代
第十三章 我国石油勘探开发安全环保
第十四章 国内外重要标准化组织介绍
第十五章 国际油气行业HSE标准体系
第十六章 国际油气行业常用标准简介
附录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篇 基本知识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与法律规范
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一词通常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法律泛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狭义上,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法律,则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为了区分上述两种含义,有的学者将广义上的法律称为法,而将狭义上的法律仍称为法律,但在很多场合下统称为法律,即有时作广义解,有时作狭义解。
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有时也特指某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对使法律同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的基本特征的认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于法律含义的理解和把握。概括地说,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都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国家意志性,指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的名义颁布,具有国家的权威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所谓法律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国家制定的法律一般为“成文法”。所谓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国家认可的法律一般指那些判例法,习惯法,即“不成文法”。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和重要特征。法律如果不具有这一特征,就无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2.法律的权利义务性
法律对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确立权利、义务来表现的,因而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要任务,权利和义务也就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概念。在法学中,权利又称法定权利或法律权利,是指得到法律保障的能够做出行为的尺度。具体地说,权利是法律对人们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义务又称法定义务或法律义务,是法律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行为尺度。义务一般以两种方式出现:一种是应当或者必须从事某种行为,另一种是应当或必须做出不行为,即不从事某项行为。前者为积极性义务,后者是消极性义务。义务是法律对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3.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法律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特征,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成员在法律的强制下遵从法律,实际上是慑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的压力。如果没有相应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做保障,法律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实施。正是因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一些违法行为才会因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被遏制,一些违法行为也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是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并非具体的人或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反复适用。法律在其制定或认可者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违反法律,违法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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