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对商业贿赂指南(中英对照)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张文镝,何增科主编
出 版 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510000版次: 1页数: 409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1162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内首部中英文对照的包括治理商业贿赂的国内国际法律法规、法律知识问答以及使用指南的专业手册,是中国企业与外国驻华企业了解中国法律的常备手册。本书被英国外交部推荐为英国在华企业了解中国法律的必读手册。
作者简介
张文镝,女,1969年生,山东龙口人。现为中央编译局副编审。
目录
序言
第一编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政策与知识的综合问答(中英对照)
1. 什么是商业贿赂?
2.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 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有哪些?
4. 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及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5. 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单位有哪些?
6.商业贿赂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7.如何辨清商业贿赂的陷阱?
8.针对刑事诉讼的自我防护方法有哪些?
9.美、芬、瑞、韩等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反商业贿赂的做法有哪些?
10.英国政府如何定义贿赂和腐败?
11.英国公司要对自己的海外子公司承担商业贿赂责任吗?
12.如果英国公司面临为了做生意而不得不进行商业贿赂的困境,应该怎样从政府那里获得帮助?
13.面对经济领域里出现的商业贿赂,英国公司应该怎样应对并进行自我保护?
14.是否可以起诉在国外工作/生活的英国公司和英国国民?
第二编 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
一、医药领域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
2.北京远东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赵东辉贿赂案
3.华北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原副经理商某受贿案
4.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出口贸易部芦永强受贿案
5.河南省濮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刘好贤受贿案
6.山东省青岛市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二、金融领域
1.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受贿案
2.中国农业银行四川达州分行原行长黄锦江受贿案
3.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理事长董某受贿案
4.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虚列开支案
5.湖北省长江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原副总经理钟杰、长江证券公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宋勇、长江证券公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小玲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6.河北省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理事长李某受贿案
7.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原行长韩文明受贿案
三、工程建筑领域
1.中共河北省栾城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刘某、副校长刘某受贿案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广利受贿案
3.中共河南省西华县原县委书记栾蔚东受贿案
4.河南省交通厅原总工程师李瑞林受贿案
5.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恒受贿案
6.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受贿案
7.广东省东莞市塘厦消防工程公司原法人代表兼经理李满华行贿案
8.湖南省邵阳市建设局原局长田鸣友受贿案
9.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
10.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
四、出版发行领域
1.河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河北新华文化发展公司图书科原副科长冯卫东受贿案
2.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职教中心教务处原副主任王某受贿案
3.河北省石家庄学院教务处教材组原负责人何某受贿案
4.江西省出版总社原社长许志锐及其妻子赵赣华受贿案
5.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图书音像科原科长王信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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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防止和应对商业贿赂的法规、政策及守则(中英对照)
第四编 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机构名录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编 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案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收受8家药厂649万元人民币,为6种假药大开绿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6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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