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法学理论与论述题写作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编,李红勃,刘景编著
出 版 社: 群言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23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0818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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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西方法学界, 法理学大抵又可被称为“法哲学”。哲学者, 乃是通达事理明悉人生之智慧, 与此同理, 法理学或者法哲学, 当属于关于法律智慧之学问。在日益增长的法学体系中, 法理学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成员: 它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 开启法学漫步的第一扇大门, 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它是法学中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专注于具体制度和部门法, 而是纳所有法律现象——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于自己钻研的视野, 并期望从中获得对普遍法律现象的普遍认知; 它又是法学中的方法论, 它从具体法现象中抽象出逻辑和智慧, 并以此指导我们对繁复多样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分析。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理学的目的在于介绍法学情况、 引导法学兴趣、 涵养法学素养和型塑法律人格。
对于司法考试而言, 法理学的贡献可以体现在两个层次上。
其一, 掌握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 有助于考生从精神层面理解其他部门法。司法考试正在不断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 为了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 考生不仅要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做到全面理解和娴熟把握, 而且要对制度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有深层次的感悟, 也就是不仅要做到“知其然”, 还要做到“知其所以然”。如果能够达到这个层次, 考生在解答案例题、 分析题时就会显得胸有成竹、 游刃有余了。
其二, 法理学作为卷一和卷四中的必考内容, 其分值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以2007年司法考试为例, 法理学在客观题中的分值为25分, 在主观题中的分值为45分(其中分析题20分, 论述题25分), 总分值高达70分。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随着司法考试对考生理论水平要求的提高, 法理学已经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学科, 而是一个得分大户, 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日益重要和不断崛起的大学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在回答卷四论述题时, 如果没有法理学的积累和指导是很难获得高分的。
本书打破了官方辅导教材的固定体系, 以考点为主体, 以考点之间的关联为主线, 把法理学的全部内容归纳为二十讲, 以讲理论、 析差异、 练真题的方式帮助考生把握考点, 应对法理学的考核要求。另外, 在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上, 我们适度地超出了教材的范围, 给考生提供了更全面和更细致的理论信息, 以扩大考生的视野, 帮助考生深度理解命题本身, 应对论述题对法理学知识的高层次要求。
作者简介
李红勃,新东方北斗星培训学校司法考试研究中心签约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发表法学论文若干,主编《法理学阶梯》、《法理学案例与原理》等教材,出版《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图解》、《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司法考试新增考点配套练习》等书籍。主讲司法考试《法理学》和《论述题写作》等课程,授课理性而不乏激情与幽默,帮助考生尽快理解抽象法学原理,掌握论述题的应对技巧。
目录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讲法的概念
第二讲法的作用
第三讲法的价值
第四讲法的要素
第五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
第六讲法的效力
第七讲法律关系
第八讲法律责任
第九讲立法
第十讲法的实施
第十一讲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二讲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十三讲法的传统
第十四讲法的现代化
第十五讲法治
第十六讲法与社会
第十七讲法与经济、 科技
第十八讲法与政治
第十九讲法与道德、 宗教
第十二讲法与人权
第二章法制史
第一讲中国历代法制思想
第二讲中国历代变法与法典
第三讲中国历代刑法
第四讲中国历代民法
第五讲中国历代司法机构
第六讲中国历代诉讼程序
第七讲清末、 民国法制
第八讲罗马法
第九讲英美法系
第十讲大陆法系
附录: 中西法制史之最
第三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讲审判制度
第三讲检察制度
第四讲律师制度
第五讲公证制度
第六讲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七讲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八讲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四章论述题写作
第一讲论述题的一般方法
第二讲重点理论问题讲解
第三讲真题解析与模拟练习
书摘插图
第一讲法的概念
本讲结构:法的概念是法理学中一个最基本的命题,它包括法的定义、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特征等几方面的内容,其中最常考的是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和法的特征两个考点。
考点一:法的本质
法学理论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解法的本质的三个角度
1.人类精神。
2.法律本身。
3.法与社会的关系。
(二)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的三个层次
1.正式性(国家的意志性):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有规范的表现形式。
2.阶级性:法律并非全民意志的体现,而是统治阶级的统一意志,具有权威性,但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3.物质制约性:归根结底,法律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的,但同时也会受到历史、民族、宗教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考点解析
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而言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的本质具有三个层次:正式性(或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法律首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特定的条文的规范形式。法律的实施,依赖公共暴力即国家强制。但是,国家意志并非全民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阶级性表明法律不可能体现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而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法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是相互统一而非矛盾的。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2.虽然我们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并不排除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虽然我们说法的本质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排除其他诸如历史、民族等社会因素对法的本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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