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上下册)
分類: 图书,管理,会计,注册会计师(CPA)考试,
作者: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77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587034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资产评估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
为了配合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各科目的内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士,按照《2008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吸收了往年命题及阅卷工作的反馈意见,编写了这套考试用书。这套考试用书力求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指导相结合;注意吸收资产评估研究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特别是吸收国家近期有关政策法规及行业评估准则的内容,整套图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目录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上册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政策类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人职发[1995]54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人发[2002]20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人发[2003]19号
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4日国人厅发[2004]5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7日中评协[2003]3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国人部发[2005]9号
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国人部发[2007]78号
二、资产评估管理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日财政部令第22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中评协[2005]90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国办发[2001]10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4月14日国办发[2002]30号
……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下册
书摘插图
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国人部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现将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执业药师、拍卖师、价格鉴证师、企业法律顾问、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质量、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卫生、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37项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二、2000年5月,经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已允许香港居民报名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自2005年度起,符合该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也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本专业考试。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各级考试考务机构应积极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香港、澳门居民顺利报名并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凡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