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政策目标与利益平衡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丁文联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 220000版次: 1页数: 294印刷时间: 2008/02/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136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由作者的博士论文改写而成,作者在这篇论文中将焦点置于破产程序中最复杂困难,也是最本质的问题——利益冲突及其协调。作者发现,在破产程序中,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和尖锐的利益冲突,同解决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所需要的也是明确的政策目标(或者说价值导向)、合理的平衡利益的方式,以及精致细密的制度设计。但区别在于,破产程序所需要的是与一般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所不同的政策目标、利益平衡机制和具体制度设计,这便是本文的研究主题和主要内容。作者很喜欢作者的职业为作者提供的视角,可以在最近的距离观察社会生活与制度运行的问题,同时又必须综合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考虑问题,这种综合性的视角多少影响了作者的思维,而中立的职业立场也往往迫使作者的学术研究立于超脱的立场。于是。作者想,作者在文中表达的一些个人思考,对于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应该是“公益”远大于“公害”。
本文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问题,这是企业破产程序的一个本质性问题。本文主要研究利益平衡的政策目标、运作机制,以及各类利益主体之利益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保护与调整。
作者简介
丁文联,1972年出生,法学博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自1989年起先后就读于湘潭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97年起从事商事审判。学术研究方向包括合同法、破产法、竞争法,在《法商研究》、《法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破产程序运作实务》,参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清算实务》、《商法判例解读》、《公司法律报告》等书刊,所主审的多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
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主题
二、概念说明
三、本书内容与结构
四、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冲突
第一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主体
一、财产权利人
二、债权人
三、雇员
四、政府机构
五、债务人
六、其他利益相关人
第二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
一、利益诉求的分类
二、利益冲突的分类
三、利益冲突的社会性特征
第二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政策目标
第一节 企业破产政策目标的理论争议与评述
一、一元或多元:关于企业破产政策目标的理论争议
二、对企业破产政策目标理论争议的评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政策目标的理论与现实前提
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政策目标的理论前提
二、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政策目标的现实前提
第三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总体政策目标
一、维持社会稳定
二、实现社会公正
三、财富最大化
第四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具体政策目标
一、维护市场交易的基本秩序和重要秩序
二、企业维持
三、破产财团价值最大化
四、同类权利同等保护
五、维护金融稳定
六、弱势群体扶助
七、社会责任分担
第三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运作机制
第一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基本路径
一、立法中的利益调整
二、通过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等形式的团体自治
三、法官的裁量
第二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运作机制
一、强制自治:一个概念性框架的提出
二、强制自治模式的现实与法理依据
三、强制自治的流弊与修正
四、强制自治的制度基础
第四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利益主体之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第一节 财产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一、财产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取回权
二、取回权的扩张:出卖人取回权与行纪人取回权
三、取回权的限缩: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
四、取回权的救济与妥协:代偿取回权的扩张
第二节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一、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二、待履行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三、侵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四、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第三节 雇员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一、劳动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企业重整程序中雇员利益的限制与保护
第四节 政府机构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一、税收债权优先清偿效力的质疑与现实选择
二、非税收权益的保护与调整
第五节 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一、对债务人继续管理财产、继续营业的限制与许可
二、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出资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第六节 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一、其他利益主体的范围
二、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保护与调整的方式
第五章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第一节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政策目标与运作机制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利益平衡政策目标的演变
二、现行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运作机制
三、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与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政策目标的重新确立
四、《企业破产法》与我国企业破产程序政策目标选择及利益平衡运作机制的走向
第二节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的若干问题
一、破产程序适用主体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限制
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财团
六、破产管理人
七、破产撤销权与无效交易认定
八、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九、破产重整
十、破产清偿顺位
十一、关联企业破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主体与利益冲突
第一节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主体
企业破产是与企业持凄正常经营完全不同的状态。在企业持续正常经营时,企业现金流足以应付到期债务或大部分到期债务,债权人一般会按照债权到期先后依次向企业主张债权,而不会出现集中索债的情况。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危机而缺乏偿付能力的信息扩散,各类债权人会纷纷抢先主张债权,甚至出现“挤兑”。破产程序将众多债权人的索债行为进行集中化处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挤兑”或制止已经出现的“挤兑”。由于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众多债权人集中于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实际上,除债权人外,还有财产所有权人、雇员、公法债权持有人等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债权,围绕企业破产还有股东、管理层、消费者、顾客、供应商等各种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群体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其利益诉求。
稍做一下粗略的列举和划分,围绕企业破产主要存在如下一些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利益群体:(1)财产权利人;(2)债权人;(3)雇员;(4)政府机构;(5)债务人;(6)其他利益相关人。
一、财产权利人
财产权利人指对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依据民法或其他法律可以要求破产企业返还占有的权利人,包括财产所有人,也包括对财产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财产所有人既包括对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也包括在破产企业占有的财产上享有共有所有权的共有权人。财产所有人之外,对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权的权利人,和对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且有占有权利(如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占有权利请求破产企业返还占有。这些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诉求是,请求破产企业返还财产,或者要求返还与财产等价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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