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单行本,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6-1字数:版次:页数: 114印刷时间:开本: 64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182359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赔偿标准。
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一、责任认定
(一)民事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4年4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二)刑事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
二、损害鉴定
伤残等级划分表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2002年12月1日)
伤残评定流程图
三、赔偿标准
广东省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广东省200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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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书摘插图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一、责任认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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