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损害赔偿(上)——民事七卷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6-3-1字数:版次: 1页数: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816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丛书分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四大部分,各部分又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为几大分卷。具体分类标准是:民事、商事和行政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和行政案件案由划分;刑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体系划分。
本书为“民事7卷损害赔偿”,所选编案例,先以索引的方式列出该案例的焦点问题以及裁判要旨,帮助读者即时掌握该案的相关法律要点,其余除裁判文书以外,均按照案情、审判、评注以及法律依据四个部分进行编排。对于某些案件,审判时的法律依据现已修改或废止的,以表格的形式对新旧法作出对照;对于案件发生时没有具体法律条款作为依据而案件终审后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列出有关新法条以供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 常见损害赔偿纠纷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 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同流赔偿纠纷案
2. 张绍珍等诉龚明元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赔偿纠纷案
3. 连白菜因在非道路的撞车事故中受伤诉撞车双方杨达、黄成发共同赔偿案
4. 张海博诉黄艳秋未征得其父母同意让其开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应分担赔偿责任案
5. 李郁诉长春市公交公司的车辆与好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李传仁的车辆相撞致其人身损害赔偿案
6. 王植松被偷窃来的摩托车撞伤且肇事者逃逸在自付摖费用后诉中保番禺支公司负担该笔费用案
7. 永安市运输公司汽车租赁车队诉罗伟租车期间交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赔偿案
8. 徐子良等诉代绍勤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为蒋中元运输途中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
9. 李锦潮诉南伟公司在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应对其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予以赔偿案
……
二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 学生伤害赔偿纠纷
四 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五 共同侵权纠纷
第二部分 人身权纠纷
一 人身自由权纠纷
二 生命健康权纠纷
三 姓名权、名称权纠纷
四 名誉权纠纷
五 荣誉权纠纷
六 肖像权纠纷
七 死者利益纠纷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常见损害赔偿纠纷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 张海博诉黄艳秋未征得其父母同意让其开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应分担赔偿责任案
焦点问题: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因开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指使提供开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指使人应当负主要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
【案情】
原告:张海博,男,1981年4月20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振廷,系原告之父。
被告:黄艳秋。
1996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之夫张振清骑摩托车在鞍羊线169公里处不嘲摔伤,被告闻讯后,在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让原告开农用三轮车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后,被告之夫要求去接其姐夫,原告即开车去接。在公路上调头时,原告的车与北宁市罗罗卜镇什字口村王占平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王占平车上的4人受伤住院治疗。此交通事故经北宁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案原告张海博应负70%的责任,王占平应负30%的责任,并确定张海博按责任应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为21913.75元。原告在对受害人按责任书的认定赔偿后,以被告在未经其父母同意情况下指使未成年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理由,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负担部分损失,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以上述理由诉至辽宁省北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其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黄艳秋答辩称:我是在找人准备去事故现场时遇见原告的,原告问明情况后主动开车拉我去事故现场。到现场后,我夫因骨折要求去找其姐夫时,原告又主动要求开车去接。在车调头时,原告的车与西边驶来的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是原告主动要求出车和原告开车出的事,故对应由原告负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的监护人负责,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北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所诉属实。认为: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让原告开车为其服务,因此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负60%的责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因对原告监护不严,应负4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5日判决如下:
被告黄艳秋赔偿原告张海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913.75元的60%即13148.25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张海博法定代理人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