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4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3-1字数: 186000版次: 1页数: 206印刷时间: 2005/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2458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
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体现主体法的修改情况。
逐条归纳条旨,方便查阅。
内容简介
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
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关联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
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并以特殊标识予以标示,突出条文主旨;
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条【基本原则】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五条【票据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8至83《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条【票据签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票据金额的记载】
第九条【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三
第十条【票据的基础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十一条【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第十二条【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三条【票据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五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六
第十六条【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七十二条
第十七条【票据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5至177、198、199《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十八条【票据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
……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票据代理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4日)第六十八条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