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民事法典:注解本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17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给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法科学生及广大公民提供好的工具书,中国法制出版社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基于法律法规清理之成果及数十年法规编撰之经验,特推出“常用法典(注解本)”系列。 本书为该系列之一的《常用民事法典》分册。
目录
民事实体编
一、总类
二、物权
1、综合
2、所有权
3、土地
4、房产
5、自然资源上的用益物权
6、担保物权
三、债券
1、合同
2、侵权
四、亲属、继承
1、婚姻
2、继承
3、收养、扶养、抚养
五、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
3、商标
4、其他知识产权
六、诉讼时效
民事程序法编
七、民事诉讼
1、综合
2、管辖与立案
3、诉讼参与人
4、证据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诉讼费用
7、第一审程序
8、第二审程序
9、审判监督程序
10、督促程序
11、执行程序
12、涉外、涉港澳台程序
13、海事诉讼特殊程序
八、非诉讼程序
1、仲裁
2、人民调解
3、公证
4、司法鉴定
书摘插图
民事实体编
一、总类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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