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证券期货案件法律依据(新办案依据丛书23)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办理证券期货案件法律依据》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45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517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收录了办理证券期货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适用疑难点,在编辑上侧重于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和便捷性,在适用本书处理证券期货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与期货管理条例条文及适用指引,是办理证券期货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综合部分收录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既是证券期货交易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又涉及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内容,刑法节录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于主体法有关的刑事责任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文及适用指引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
一 综合
二 证券
(一) 证券发行
(二)市场交易
(三)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
(四)纠纷处理
三 基金
(一)机构
(二)基金运作与销售
(三)基金监管
四 期货
(一)期货交易机构
(二)期货交易
(三)期货纠纷及违法行为
书摘插图
五、交易行为责任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条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
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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