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速查手册6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道路交通案例法速查手册》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1字数:版次: 1页数: 27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015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速查表,精选道路交通案例常用法律法规,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疑难重点。
内容简介
《法律速查手册》是一套新类型的实用法规汇编书籍,设计编排体例时主要考虑到方便读者迅速查阅常用法律的核心、重点内容,并迅速、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本书分为【速查表】【常用法律法规】【重点提示】三部分。
第一部分速查表
以表格的形式突出核心法律的重点条文。以《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为例,速查表中在左边列出速查主题:履行决定,紧接以图表形式对履行决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内容如下:(略)
图表突出逻辑性和重点性,读者可通过表格一目了然、轻松的掌握法律的实质内容。
第二部分常用法律法规
列出与主题联系紧密、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核心法律的法条附有条旨及相关法规具体条目,便于读者查阅。
第三部分重点提示
以问题形式提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
另外,本书还穿插了行政复议流程图、法律图解和关键名词解释与比较等,方便读者使用。
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速查表
道路交通安全常用法律法规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11月14日)
(二)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2004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三)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7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7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7月14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
(四)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37(2001年12月3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2月1日)
附: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伤残评定流程图
保险公司对事故车损的理赔流程图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书摘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科学推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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