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司法实务问题释疑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陈鹏展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32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02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系即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刑事司法中的前沿问题。所谓“前沿”,是指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如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经济犯罪中罪数形态的认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等等。书系的选题是开放式的,可以是刑法分则与总则问题的结合,也可以涉及到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乃至刑事证据法学等各个层面。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是否应当相同?当单位犯罪涉及溯及力问题时应如何处理?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何处罚单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刑?单位犯罪能否适用累犯制度?单位犯罪如何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如何制作单位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内容简介
本书系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
针对这些前沿疑难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思路、给出答案,以期能够真正帮助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
为了更贴近实务,参与书系写作的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
作者简介
陈鹏展,江苏响水人,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00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在《法学家》、《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江海学刊》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目录
绪论: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单位犯罪
一 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单位犯罪:立法历程
二 刑事立法中的单位犯罪模式
三 本书的内容与基本架构
第一章单位犯罪的基础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有多少?
二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单位过失犯罪?
三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有哪些类型?
四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刑法其他条文中的“单位”含义是否相同?
五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是否应当同等对待?
六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和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是否应当相同?
七 当单位犯罪涉及溯及力问题时应如何处理?
第二章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一单位犯罪是否就是法人犯罪?
二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分公司、子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四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五合伙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六刑法第30条中“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七“国有公司、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八 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九我国刑法第30条中“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含义是什么?
十正在筹备中的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十一能否追究发生变更的单位的刑事责任?
十二 犯罪单位消失后能否追究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三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十四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十五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十六 承包人以发包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十七 单位代理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十八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十九“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否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
二十 违法所得的去向是否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
二十一 “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
二十二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否是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
……
第二章 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第三章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问题
第四章 单位共同犯罪问题
第五章 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
第六章 单位犯罪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 单位犯罪的诉讼问题
附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后记
书摘插图
绪论: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单位犯罪
一、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单位犯罪:立法历程
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制度。但是新中国刑事立法对单位犯罪的态度存在着一个由否定转为肯定的过程,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否定期、过渡期、发展期和确立期等四个阶段。
(一)否定期
从新中国成立起到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止,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1979年之前的刑法理论也没有涉及单位犯罪问题,当时的刑法理论一致认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这一时期为单位犯罪立法的否定期。
(二)过渡期
在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实践中出现大量单位违纪违法的情形,引起了理论界的反思,刑法学界对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展开讨论,出现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肯定说认为,法人既然可以成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违法主体,当然没理由说它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况且,法人犯罪已经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客观事实,如法人走私、投机倒把等,必须把法人违法行为犯罪化。否定说认为,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它没有自己的意志,所谓法人犯罪实际上是自然人打着法人的名义犯罪。理论的发展为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变革提供了契机,但是由于理论界没有就单位犯罪达成共识,立法者采取了迂回变通、循序渐进的方式。立法者首先在非刑事法律中,对单位犯罪作出试探性的规定。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犯罪的主体,为进一步规定单位犯罪埋下了伏笔。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