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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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陈云东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版次: 1页数: 41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93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共二十一卷,其中《东盟》这一卷,介绍、阐释了东盟的基本情况,选编了东盟自建立以来的各类重要协议、协定等法律文件。其余二十卷,是东盟十国的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和经济贸易法律选编。

丛书对怎样在东盟十国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从法律角度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指导意见。对东盟十国关于外商企业投资、贸易、工程承包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并帮助走向东盟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掌握对象国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投资环境和经营规则等。对于对象国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定也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丛书将帮助我国走出去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遵守对象国的法律制度,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各卷还对怎样处理在对象国发生的商务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问题的法律制度作了介绍。我们认为丛书将成为一套帮助企业走出去的工具书,同时也为研究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学

者、法律工作者(包括进行跨国法律服务的律师)提供了一份有价值的基础性资料。

目录

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1987年综合投资法(节译)

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

菲律宾1995年经济特区法

合同法(节译)

菲律宾公司法(节译)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

菲律宾普通银行法(节译)

准许私营部门投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基本建设的法律

菲律宾反倾销法(节译)

菲律宾保障措施法

菲律宾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菲律宾国内税收法典(节译)

菲律宾承包商执照法

菲律宾劳动法典(节译)

法院规则(节译)

后记

书摘插图

第六章 立法机关

第一条立法权归属于菲律宾国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除了规定创制权和复决权保留给人民。

第二条参议院由24名参议员组成,由菲律宾合格选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条凡在菲律宾出生的公民,在选举日已年满35岁,具有读写能力,经正式登记的合格选民,并且在选举的前一天在菲律宾居住不能少于两年的人,均有资格当选参议员。

第四条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在法律另行规定以前,其任期自选举后的6月30日正午起算。参议员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在任职期内自动放弃执行职务的时间,不论多长,一律不得视为其当选日期连续性的中断。

第五条(1)众议院的议员不超过250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众议员由省、市和大马尼拉区按人l:1并按照统一的和累进的比例划分的选区选出。依照法律规定,他们通过由正式登记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和社会各界的政党或组织构成的政党名单代表系统选出。(2)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出的众议员人数占众议员总数的20%。在宪法实施后的前三届众议院选举中,按政党名单代表制选举产生的议会的l/2,将依照法律规定,从劳工、农民、城市贫民、少数民族、妇女、青年和法律规定的其他部分中选举,不包括宗教界。(3)每个选区应尽量由毗邻地区的整块和邻接的地域组

成。每个人口在25万以上的城市或省至少应有l名众议员。(4)在每次人Vl普查后的3年内,国会将重新分配各选区的众议员名额。

第六条众议员的候选人必须是选举日年满25周岁的有读写能力的菲律宾公民,除了政党名单代表制选出的众议员,应该是在选举的前一天在菲律宾居住不能少于一年的经正式登记的合格选民。

第七条众议员任期三年,在法律另行规定以前,其任期自选举后的6月30日正午起算。众议员连任不能超过三届。在任职期内自动放弃执行职务的时间,不论多长,一律不得视为其当选日期连续性的中断。

第八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定期选举在五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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