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公务员录用考试必读法律法规精编(法制版)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2008公务员录用考试必读法律法规精编》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1字数: 927000版次: 1页数: 564印刷时间: 2007/09/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075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最新国家公务员考录大纲要求,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关键标注,考频提示,真题链接,全面准确。
内容简介
本书分类精编法理、法制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学科无法在法规中体现的常考法律常识。对法条中的关键词以——标注,简化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清晰把握法规脉络。对于因后法出现导致前法部分法条被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准确注明。对重难点法条,将其与公务员考试考频相结合,在法条前统一用★标注。不同数量的★表示该法条在公务员考试中的考频和重难点程度。 全面收录近年国家及各省市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常识判断题目,穿插于对应法条下,几个法条同时涉及一道题目时,仅在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插入该真题,此后标注参见索引。
目录
一、常考法律常识精编
法理
法制史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
二、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
三、行政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
四、民商经济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1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
五、刑事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书摘插图
一、常考法律常识精编
法理
1.立法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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