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手册

分類: 图书,自然科学,总论,
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
出 版 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288000版次: 1页数: 191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26278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有关法律法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范性文件及最常用的标准GB/和规范JJF 1015等共23个文件,该书桌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用书。
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8.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41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9.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
10.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实函[2002]78号)
1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经质[1986]664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13.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1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5.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号)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7.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
18.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的通知(技监监函[1994]35号)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符号说明和图例
19.计量认证标志和标志使用说明
20.计量认证的专业类别代码
三、其他
2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15481-2000 idt ISO/IEC 17025:1999)
2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 1015-2002)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
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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