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实用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 31000版次: 1页数: 55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4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414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每个人都有可能在工作中或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国家为了对公民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患病提供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从源头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特别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说,只要你有工作,无论是职工还是雇工,都可以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都可以在工伤或患职业病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即按照条例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可分为十个等级,享受不同的伤残等级待遇。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
实用附录:
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流程图
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救济图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工伤医疗待遇的计算公式
工伤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因工死亡的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书摘插图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畸;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些情况造成的死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也视为工伤,但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工也有权利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在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作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