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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详解与实务应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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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经济,财政税收,

作者: 翟继光,张晓冬 著

出 版 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 485000版次: 1页数: 396印刷时间: 2008/05/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2106358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根据近几年新出台的税收法规、政策编写,特别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特点及实务应用技巧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解读。

本书以实用性为基本定位,适于各类企业的一般财税人员、财税人员、财税主管在纳税时学习参考。同时,也适于开设税法实务课程的高等院校作为教材或参考书使用。其他想了解税法实际运作的读者也可以将本书作为主要参考资料。

近年来。我国政府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相继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法律和政策,如:扩大了部分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了部分营业税政策;修订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出台了车船税暂行条例;两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等。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我国税收政策正逐步趋于完善,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即将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制”时代由此结束,内、外资企业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这部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不仅给内资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还使我国合理利用外资的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本书特点:

权威性:以国家近期公布实施的大量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来阐述各项政策的理解与实务应用问题。

简明性: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庞杂、晦涩的税收政策内容,让读者一目了然,轻松领会。

实用性:重点分析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理解和应用各项税收政策,并配备大量实务案例及分析,能够指导读者轻松处理日常纳税业务。

广泛性:内容由浅入深,系统全面,分析透彻,不仅是企业财税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指导书,还是其他非财税专业人士了解和学习税法的工具书。

内容简介

本书以近期出台的新税收政策为主,详细阐述了新税收政策的内容及其如何在实践中具体应用,个别重要的税收政策延伸到2006年。本书以各个税收政策为单元,分为基本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详解、实务应用指南、实务案例精解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部分,从各个角度详细阐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契税、车船税、进出口税等主要税种最新税收政策的内容及其在实务中的应用方法。

本书适合广大财税工作者阅读,有助于读者领悟税法精神,提高纳税业务操作水平。同时,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可以从本书中获得全面、有效的管理决策支持。

作者简介

翟继光,所得税、纳税筹划专家,北京大学哲学学士、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讲师、点睛政法网络学堂高级讲师,在全国各地讲授税法100余场。在《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涉外税务》、《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财经报》、《第一财经日报》和《上海财税》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90余篇。主要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实务指南》、《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税法案例评析》。

目录

第1章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政策详解与实务

1.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的新标准

3.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新规定

第2章最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详解与实务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企业的收入总额

3.不征税收入的新范围

4.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税前扣除

5.工资、薪金扣除的新政策

6.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的新政策

7.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新政策

8.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9.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0.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1.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2.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3.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14.存货的税务处理

15.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

16.境外机构亏损的税务处理

17.亏损弥补制度

18.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3章最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政策详解与实务

1.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2.外国税收直接抵免

3.外国税收间接抵免

第4章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解与实务

1.免税收入

2.减免企业所得税

3.低税率优惠

4.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优惠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税额抵扣税收优惠

7.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8.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9.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第5章最新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政策详解与实务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

2.预约定价安排

3.关联企业资料提供义务

4.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5.受控外国公司税制

6.资本弱化税制

7.一般反避税条款

8.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第6章最新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详解与实务

1.非居民纳税人的一般扣缴义务人

2.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3.补缴税款与追缴税款

4.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5.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6.企业之间合并纳税

7.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8.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

9.年度中间结业的纳税方法

1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币单位

1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2.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期

第7章最新增值税政策详解与实务

1.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2.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产品

3.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产品

4.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最新政策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最新政策

6.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最新规定

7.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

8.免征增值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范围

9.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新政策

10.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最新政策

1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

12.煤层气抽采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3.嵌入式软件最新增值税政策

14.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器具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15.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16.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

17.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划分新政策

18.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新政策

19.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最新政策

20.废旧物资范围最新政策

第8章最新营业税政策详解与实务

1.建筑业营业税最新政策

2.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相关政策

3.第三批试点物流企业新名单

4.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新政策

5.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最新政策

6.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7.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8.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最新管理规定

9.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成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标准

10.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征税新规定

11.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劳务营业额确定的新方法

12.无船承运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新规定

13.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最新规定

14.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新规定

第9章最新消费税政策详解与实务

1.消费税征税范围最新政策

2.消费税税率最新政策

3.油品征税范围的最新政策

4.实木复合地板界定的最新规定

5.改装改制车辆征收消费税的最新政策

6.石脑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最新规定

7.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的最新政策

8.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最新政策

9.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最新消费税政策

10.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新规定

12.外购润滑油简单加工征收消费税最新政策

13.自产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产品的最新消费税政策

14.消费税税额抵扣的最新政策

15.消费税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最新政策

16.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最新政策

第10章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与实务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

3.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4.在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适用公式最新政策

5.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最新政策

6.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最新政策

7.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最新规定

8.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最新规定

9.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

10.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最新政策

11.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

12.《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最新规定

13.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新规定

14.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政策

15.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最新政策

1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最新规定

17.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最新政策

第11章其他领域最新税收政策详解与实务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最新政策

2.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新政策

3.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新税收政策

4.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的最新政策

5.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最新政策

6.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新政策

7.耕地占用税最新政策

8.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

9.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最新税收政策

10.最新资源税税率标准

11.印花税最新政策

12.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最新政策

13.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最新管理规定

1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最新规定

15.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最新政策

16.烟叶税最新税收政策

17.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最新政策

18.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最新规定

19.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最新政策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1章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政策详解与实务

基本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上述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收政策详解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但是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还是将对二者的界定留给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企业,是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他组织,指的是除企业以外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图1.1所示。

实务应用指南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所说的“企业”,实际上是指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公司就是法人,企业中的法人就是公司。但在国外,企业中的法人并不仅仅包括公司这样一种形式,还包括其他的组织形式。在有些国家,法人也并不一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借鉴国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司所得税制度或者法人所得税制度时应当注意各国不同的企业法律制度,以免仅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其他组织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取得收入”的组织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的“收入”指的是“应税收入”,即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所讲的“所得”应当是应税所得,即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都属于应税所得。这里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是应税所得、免税所得和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免予征税。不征税所得不属于应税所得,这些所得本来就不符合所得税法关于“所得”的界定,因此,不予征税。

根据我国所得税法立法的体例,所得税法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任何主体,只要获得了应税所得,就应当缴纳所得税,或者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两个税种是互相排斥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出现某个经营主体既缴纳个人所得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当然,公司和股东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在此列,因为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外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税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换句话说,企业的法律性质,仅能依据中国的法律来判断,而不能依据外国的法律来判断。例如,依照美国的法律所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不是这里所讲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如果满足税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就有可能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用案例精解

【例1-1】2007年6月10日,甲、乙、丙三人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共同投资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营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5月1日,甲、乙、丙决定将兴旺美食餐厅从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兴旺美食餐厅应当如何缴纳所得税?

解答: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07年6月10日到2008年4月30日,兴旺美食餐厅的性质属于合仗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餐厅的三位投资者从该餐厅所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5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兴旺美食餐厅的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l条所称的“企业”,因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餐厅的三位投资者从该餐厅的税后利润中所分配的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的新标准

基本税收政策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收政策详解

上述制度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上述制度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第3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务应用指南

居民企业有两类:第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该类企业不论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都属于居民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其实际管理机构一般都在中国境内,很少有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外的,当然,即使企业将其实际管理中心设置在中国境外,也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第二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就是该类企业的核心标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根据排除法,一个企业如果不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就应当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但非居民企业并不包括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的外国企业,它是对某些与中国具有联系但是又不构成居民企业的界定。根据上述定义,非居民企业一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否则就属于中国企业,也就是居民企业了。同时,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一定不在中国境内,否则就属于居民企业了。

非居民企业实际上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的企业;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对于前一类企业,其机构、场所必须不能构成实际管理机构,否则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了,而不问其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后一类企业,其必须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能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否则就是一个和中国没有任何联系的外国企业。

在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国企业的待遇,即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境内,则仍然属于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如果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不位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境内,如位于中国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属于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从大的方面来看,机构、场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性的机构场所,另一类是虚拟的机构场所。虚拟的机构场所是指营业代理人,所谓营业代理人实际上就是非独立代理人,他是受被代理人约束的,在地位上具有非独立性。与非独立代理人相对的是独立代理人,他不受被代理人约束,在地位上具有独立性。外国企业通过境内的独立代理人从事销售活动,不构成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机构、场所一般也构成了国际税法上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居民企业最重要的两个标准是据以成立的法律以及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据以成立的法律很容易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所谓管理和控制机构是指具有决定权和决策权的机构;所谓“实质性”,是指客观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而非法律表面上的管理和控制;所谓“全面”,是指就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而不仅仅在某一个方面或者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国际上,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机构、场所”包括该企业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中,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使控制和管理权的机构,营业机构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办事机构是不从事生产经营,主要从事市场调研、联络客户等辅助活动的机构。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有可能合二为一,但一般办事机构不能成为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对于从事工农业生产的企业而言,“机构、场所”包括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其中,工厂是从事工业生产的场所,农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场所,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则包括矿山、矿井等生产场所。

对于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企业而言,“机构、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该工程作业的场所,如建筑物所在地、安装设备所在地、修理场地、勘探场地等。

对于通过代理从事经营的企业而言,是指营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营业代理人属于代理人的一种,具备代理人的一般特征。但同时,如果营业代理人要构成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则必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构成营业代理人的核心条件是受非居民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营业代理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可以认为是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主体。营业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而不是偶尔代表委托人从事相关业务。至于“经常”的具体标准,则要根据各个行业的惯例来判断,如果营业代理人“随时”具备代表委托人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且在事实上也从事了相关代理业务,即使数量不是很多,也可以认定为“经常”代表委托人从事相关业务。

在实务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构成了营业代理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4)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实务案例精解

【例1.2】某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应纳税所得,但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该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该单位会计负责人说:“只有企业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并不是企业,为什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单位会计负责人的上述看法是否正确?

解答:该单位会计负责人的上述看法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并非仅对企业征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例1-3】2008年1月1日,中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在南非从事金刚钻石的开采、加工与销售活动。该公司的总机构设在南非金伯利(Kimberley),并在许多国家设有营业机构。该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上海,董事会会议大多在上海举行,在上海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决定除矿井作业以外的所有经营事项,如金刚石交易合同的谈判、金刚石及其他财产的处置、矿藏的开发、利润的分配及公司经理的任命等。在上海的董事也总是控制着该公司需以董事的多数票决定的经费事宜,在金伯利的董事只拥有诸如在矿山的工资、原材料等事项上,在有限数额内的决定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经营实际上由上海控制、管理与指导。该企业是否是中国的居民企业?是否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应当看两个标准:第一,该企业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第二,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两个标准满足一个就构成了中国的居民企业。关于第一个标准,中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显然不满足这一标准,因为它是在南非注册成立的企业。从企业的国籍来看,它是南非的企业,而不是中国的企业。关于第二个标准,首先应当明确“实际管理机构”的具体含义和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上海,董事会会议大多在上海举行,在上海举行的董事会会议决定除矿井作业以外的所有经营事项,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外的经营实际上由上海控制、管理与指导。由此可见,该公司位于上海的机构承担了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职责,应当认为该公司位于上海的机构构成了实际管理机构。因此,该企业应当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该公司在许多国家设有营业机构,该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所得都应当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4】A公司是依照韩国法律在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A公司为销售的便利,在上海和北京设立了办事机构。A公司是否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解答:由于A公司是依照韩国法律在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A公司不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由于A公司在上海和北京设立了办事机构,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A公司属于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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