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救济论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政治理论,
作者: 陈焱光著
出 版 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29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046885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公民权利救济是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甚至可以说是瓶颈式问题。本书是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论述公民权利救济的专著,它从公民权利救济的历史嬗变、理论基础、基本特征、应遵循的原则、主要价值、不同救济方式之间的比较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框架下的公民权利救济的若干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现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
内容简介
公民权利救济是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甚至可以说是瓶颈式问题。本书从宪法与宪政的视角较系统地探讨了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问题。本书综合运用了概念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阐释了公民权利救济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应坚持的原则,比较了不同救济方式以及国内救济与国际救济不同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基本构想。本书在重新界定救济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确立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等方面有独到的观点。本书的研究表明:公民权利救济不仅仅是对有争议的权利与义务的判断和矫正,更是人们对一种法治文化的认同,对良好人际关系的理性维护和人类在最小消耗情况下以最安全的方式追求个人幸福和社会共同繁荣的综合社会调控机制。
作者简介
陈焱光,男,1967年11月生,湖北浠水人。先后获湖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理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法理学、人权理论与实践等。现参加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专著及合著9部,在《人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制日报》(理论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江汉论坛》、《湖北大学学报》、《伦理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多篇。在《湖北日报》等不同报刊上发表书法、绘画作品二十多幅。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公民权利救济的概念与历史检视
第一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概念分析
一 公民权利救济的含义
二 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第二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历史检视
一 原始社会权利救济概述
二 西方社会公民权利救济的历史演进
三 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历史检视
第三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特征和分类
一 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特征
二 公民权利救济的分类
第四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
一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
二 及时救济原则
三 充分救济原则
四 经济性原则
五 公力救济优先原则
六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第二章 公民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与主要价值
第一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 人性尊严
二 人民主权
三 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
第二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经济分析
一 波斯纳与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权利救济理论
二 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价值
一 法治秩序
二 监控权力
三 社会和谐
第三章 公民权利救济的比较
第一节 立法救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一 立法救济
二 行政救济
三 司法救济
四 立法救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之比较
第二节 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
一 法律救济
二 宪法救济
三 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区别
第三节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比较
一 私力救济
二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比较
第四章 国际人权公约框架下的公民权利救济
第一节 公民权利国内救济向国际人权救济之嬗变
一 公民权与人权
二 公民权利国际保护之沿革
第二节 由人权国际保护体现的公民权利救济的国际机制
一 全球监督机制
二 区域机制
第三节 “用尽国内救济”与人权国际保护
一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的含义
二 有效的国内人权救济之认定
三 “用尽国内救济”对申请人的要求
四 正确看待“用尽国内救济” 与人权国际保护的关系
第五章 完善我国公民权利救济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一节 从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看我国公民权利救济之现状
第二节 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从宪法高度对诉讼权的重构与拓展
二 完善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救济问题
三 公民宪法平等权的侵害与救济
四 公权力腐败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与救济
第三节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公民权利的全面救济
一 以公民基本权利救济为优位构建违宪审查制度
二 完善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基本要件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公民权利救济的概念与历史检视
第一节公民权利救济的概念分析
一公民权利救济的含义
(一)公民权利之含义及本书研究的视角
公民权利一词有多种含义。主要有三种应特别注意的含义:第一,1789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将人权和公民权利并列。人权是指自然权利,即人类所享有的自然法的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国家的法律为公民所规定的权利,正如这一宣言第4条中所讲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二,《世界人权宣言》所首创两大类人权划分法: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里讲的公民权利指人权的一种,一般是指历史上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中所提出的那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言论、出版、集会、宗教等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用以实现这些实体权利的程序权利。第三,我国宪法上所讲的公民权利,通常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权利。但一般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本国公民享有的很多权利也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本书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公民权利”这一术语的,即公民的宪法权利,或者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这一视角来研究公民权利救济的目的,是试图以宪法救济为中心,统合一般法律救济,从而将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了的宪法权利和未经普通法律具体化的宪法权利,做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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