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用版)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40000版次: 1页数: 64印刷时间: 2008/03/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415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行政机关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或者超过一定期限行政机关仍不作出决定的情形,否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最大的好处是不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而且行政复议的期限较短,两个月内复议机关就必须做出答复,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此外,许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不受理的一些行政争议,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得到解决。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实用附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文本)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诉讼起诉书(参考文本)
行政诉讼流程图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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