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86)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汽车与交通运输,公路运输,
作者: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 171000版次: 1页数: 203印刷时间: 2008/05/01开本: 32开印次: 8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114017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规范系在1974年颁发的《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第五章——钢结构和第六章——本结构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钢结构部分,增列了3号碳素钢品种;增加了高强度螺栓的品种,修改了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系数;补充了构件焊缝形式和连接形式;在吊桥设计中增添了一些基本要求;取消了钢拱桥、曲弦桁架桥和斜缆式悬索桥的条文。本结构部分,根据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物资总局物木字15号文“除抢险急修的临时性便道外禁止修建木桥”的指示精神,删去了原规范中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木桥的全部条文,只保留与临时性本结构相关的内容;在选材标准和容许应力方面也都作了适当放宽,以提高木材的利用率;取消了键结合,对螺栓连接、钉连接和齿边连接作了修改。此外,本规范还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目录
第一章 钢结构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一般规定
(Ⅰ)材料
(Ⅱ)材料的容许应力及其提高系数
(Ⅲ)横向刚度与抗倾覆稳定系数
(Ⅳ)结构内力计算原则和构件的基本计算公式
(Ⅴ)杆件的自由长度、长细比与宽厚比
第三节 连接的构造与计算
(Ⅰ)焊接
(Ⅱ)栓接和铆接
(Ⅲ)销接
第四节 行车系、联结系、缀板及支座的构造与计算
(Ⅰ)行车系
(Ⅱ)联结系
(Ⅲ)缀板
(Ⅳ)支座
第五节 桥梁的构造与计算
(Ⅰ)基本要求
(Ⅱ)板梁
(Ⅲ)联合梁
(Ⅳ)桁架
(Ⅴ)悬索桥
第二章 木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Ⅰ)材料
(Ⅱ)计算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构件的计算
第三节 构件的连接与计算
(Ⅰ)螺栓连接和钉连接
(Ⅱ)齿连接
第四节 木桥的构造与计算
附录一 开口式主桁(或主梁)的自由长度计算
附录二 本规范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及其公制单位的换算关系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件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书摘插图
第一章钢结构
第一节总 则
第1.1.1条本章适用于一般的公路工程钢结构设计。对本规范未涉及的钢结构,可参照国家批准的专门规范或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进行设计。
第1.1.2条采用本规范进行设计时,荷载按《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的规定执行。有关抗震的计算和规定,按《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1.1.5条钢结构设计要与架设方案统筹考虑,应以经济合理,便于加工,方便运输安装和检查养护为准。
结构构件应尽量标准化,使同类构件能够互换。
第1.1.4条钢结构一般采用工厂焊接(或铆接)构件,工地现场拼装(高强度螺栓连接)而成。
第1.1.5条 由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所引起的竖向挠度,不应超过表1.1.4所列的容许值。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验算时,容许竖向挠度可增加20%。
如车辆荷载在一个桥跨范围内移动,因而产生正负两个方向的挠度时。计算挠度应为其正负挠度的最大绝对值之和。
对于临时或特殊结构,其竖向挠度容许值,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1.1.6条桥跨结构应设置预拱度,其值等于结构重力和1/2静活载所产生的竖向挠度和,起拱应做成平顺曲线。如桥面在竖曲线上,预拱度应与竖曲线纵坡一致。
当结构重力和静活载产生的挠度不超过跨径的1/6000时,可不没预拱度。
第1.1.7条设计钢梁时,应分析施工吊装和调整支座等受力状态;起顶设施及结构本身都应按起顶策略增加30%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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