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面面观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分则,
作者: 《职务犯罪面面观》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315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53934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我国法律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比较全面地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度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我们编写了这本《职务犯罪面面观》。
本书依照现行刑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司法解释,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55种职务犯罪,按照罪名概念、刑法相关规定、相关解释、立案标准、处罚等分别加以介绍,并就每种犯罪列举若干案例,以帮助读者了解此种犯罪的构成度特点,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案例是我们从《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及《新华网》、《正义网》、《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数十种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中搜集出来的,编写过程中进行了筛选和整理。
目录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概念、相关规定和解释
立案标准及处罚
案例
◆25名女点钞员偷藏票款80万元 堪称女性贪污第一案
◆曾东来贪污案
◆陈希同接受礼物不交公贪污案
◆鼠标一点,376万元公款“送”情人去美国
◆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 陈某、吴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刑
◆贪污公款和儿子一起吸毒 畸形母爱酿出双重悲剧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陈新犯贪污罪被判死刑
◆原子能出版社原副社长柴芳蓉等3人贪污公款案
◆小局长拿性命赌“风光”
◆挥霍公款包养8情妇 四川一巨贪被枪决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概念、相关规定和解释
立案标准及处罚
案例
◆整容外逃“金融大盗”陈满雄夫妇终审被维持原判
◆李某挪用国库券为他人借款作质押
◆广东台山体育局长挪用公款700万元赌博被判无期
三、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根念、相关规定的解释立案标准及处罚案例
◆“山东第一贪”喊冤 声称“贪官太多,为何只抓我”
◆麦崇楷毁于贪官“流行病”
◆红色家庭的不肖子孙——沈阳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堕落记
◆巨贪退休后被“揪出”
◆治安科长收:“干股”充当保护伞贪污暴敛数百万
◆通过下属为请托人牟利 姜肖川斡旋受贿被判刑
◆女狱医的天价“诊断书”
◆胡发群“投资分红”受贿案
◆浙江丽水城建副总变相受贿 各地嫖娼由他人付费
◆把“关”一年税收流失三亿四:女关长“欲渔”深舟
◆湖南厅座马其伟受贿案:百万富婆将哥哥拖下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44名律师帮忙
◆药监局长处长“少吃多餐”
……
四、单位受贿罪
五、行贿罪
六、对单位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八、单位行贿罪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十三、滥用职权罪
十四、玩忽职守罪
十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十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十七、徇私枉法罪
十八、民事、行政枉法栽判罪
十九、枉法仲裁罪
二十、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二十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二十二、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十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十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十五、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十六、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二十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隷罪
二十八、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二十九、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三十、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三十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三十二、环境监管失职罪
三十三、伟染病防治失职罪
三十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三十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三十六、放纵走私罪
三十七、商检徇私舞弊罪
三十八、商检失职罪
三十九、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四十、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四十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四十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主境证件罪
四十三、放行倫越(边)境人员罪
四十四、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四十五、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四十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十七、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十八、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四十九、非法拘禁罪
五十、非法搜查罪
五十一、刑讯逼供罪
五十二、暴力取证罪
五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五十四、报复陷害罪
五十五、破坏选举罪
……
书摘插图
一、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
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相关规定
1、刑法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刑法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刑法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4、刑法382条第3款: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5、刑法39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