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中青年)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刘少军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 320000版次: 1页数: 355印刷时间: 2007/07/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3053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文关于法哲学和经济法哲学方面的基本绪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认识论上,法的本质是其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和实证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法的具体内容应该是这三种法基本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点。
2.在法部门的划分上,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社会才是法的本体,法学必须与其本体相连接。
3.要本体法上,应以主体—客体—行为作为法的基本结构法主体和法体是法的静态规定性,法行为则是主体之间的动态规定性。
4.在责任法上,法责任是有其相对独立于本体法的价值目标的,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从主体责任的承担上保障本体法的实施,它的基本责任类型应包括人身责任、财产责任和行为责任,任何违反本体法的行为都可能需要承担这三种责任。
5.在程序法上,法程序也是具有其相对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的,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从主体责任的确认上保障本体法的实施。
作者简介
刘少军,1963年12月生,经济学学士、硕士,法学博士,1994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9年晋升为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经济本体法论》、《金融经济法纲要》、《金融法原理》、《金融法概论》、《税法学》、《税法案例教程》等10余部。
主要论文:“法本质边际均衡论”、“论法主体的地位与本质属性”、“法财产基本类型与本质属性”、“信用货币财产权理论研究”、“电子货币性质与发行条件的法律规制”、“论法的目标与法部门的划分”、“论法程序的本质与经济法程序”、“经济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经济法的目标与体系研究”等30篇。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法边际均衡论导论
一、哲学中的均衡论
二、相关的均衡理论
三、法学中的均衡论
四、法均衡论的概念
第二章法本质边际均衡论
一、法的基本类型论
二、法的边际均衡论
三、法的均衡方法论
第三章法目标边际均衡论
一、法的目标地位论
二、法的目标类型论
三、目标边际均衡论
四、经济目标体系论
第四章法主体边际均衡论
一、法主体本质属性论
二、法主体权义(权责)论
三、法主体实际地位论
四、法主体边际均衡论 、
五、经济法主体性质论
第五章法客体边际均衡论
一、法财产本质属性论
二、法财产权义(权责)论
三、法财产权义(权责)决定论
四、法财产边际均衡论
五、经济法财产性质论
第六章法行为边际均衡论
一、法行为本质属性论
二、法行为权义(权责)论
三、法行为权义(权责)决定论
四、法行为边际均衡论
五、经济法行为性质论
第七章法责任边际均衡论
一、法责任本质属性论
二、法责任归责原则论
……
第八章法程序边际均衡论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法边际均衡论导论
一、哲学中的均衡论
均衡亦称平衡(equilibrium),它与不均衡或失衡(disequilibrium)是相对的概念。它们是反映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诸方面的关系和表现形态的一对哲学范畴。平衡是指矛盾双方有条件的、相对的统一,是事物发展稳定性和有序性的标志之一。不平衡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双方相对统一状态的瓦解。均衡论(the theory of equilibrium)是研究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即事物本身是否是均衡的,及在失衡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事物均衡状态的理论,它又可以具体分为认识论上的均衡论与方法论上的均衡论。
(一)中国的哲学均衡论
中国传统哲学认为事物的最高平衡态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道并行是大同,不相害、不相悖是和,这种和就是《易经》中所说的“太和”。所谓“太和”,就是指事物运动的最完满的平衡态,它是人们追求的理想境界。《周易乾卦彖辞》中说: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意思是说,天道的大化流行,万物各得其正,保持完满的和谐,万物就能顺利发展。一切事物如能在运动中与其他事物保持和谐,就必定要照顾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在此条件下,保持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和谐。可见,中国的哲学均衡论不仅是认识论上的均衡论还是方法论上的均衡论。
老子则要求从事物的一极,来寻求事物的另一极:“天下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