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法学方法论丛书1)

分類: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舒中滢 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7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13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我们的研究发现,近现代法学(特别是19世纪德国的“概念法学”)呈现出某种“纯知化”倾向,即以自然科学(尤其是几何学和物理学)的知识范式来建构法学。表现在:法学家们对公理体系思维抱持某种近乎拜物教式的信念,认为:法律内部应当有某种前后和谐贯通的体系,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通过体系解释予以解决。建构概念清晰、位序适当、逻辑一致的法律公理体系,对于所有的法学家都有难以抵御的魅力。道理很简单:假如法学家能够将法律体系的各个原则、规则和概念厘定清晰,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那么他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千百年来一直困扰专业法律家的诸多法律难题。有了这张“化学元素表”,法官按图索骥,就能够确定每个法律原则、规则、概念的位序、构成元素、分量以及它们计量的方法,只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来操作适用规则、概念,就可以得出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律的适用变得像数学计算一样精确和简单。我们把这样一种体系化工作的理想称为“法律公理体系之梦”。
目录
导论 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
一、问题
二、反思
三、转向
上编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一、缘何不是法律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三、英美法系中的法学方法论
四、法学方法论在法理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缘起与发展趋势
一、现代法学方法论缘起的社会背景
二、现代法学方法论缘起的法学背景
三、现代法学方法论缘起的哲学背景
四、现代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与功能
一、法治与法学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学方法论在知识上的贡献
第四章 法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
一、比较法与法学方法
二、两大法系制定法解释的比较考察
三、两大法系判例制度的比较考察
下编
第五章 法的渊源论
一、法的渊源概念之溯源
二、法的渊源概念之界定——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三、法的渊源的内容
四、法官法源(法的渊源)的方法论意义
第六章 案件事实的形成
一、客观事实、事实范型、裁判事实
二、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
三、裁判事实形成的过程
四、裁判事实形成的正当性基础
第七章 制定法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必然性及其原因
二、制定法解释的目标
三、制定法解释的方法
四、制定法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
第八章 法律漏洞的认定与填补
一、法律漏洞概述
二、法律漏洞的认定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漏洞填补技术的发展与完善
第九章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概述
二、抽象概念与外部体系的建构
三、类型与部分可变的法律体系
四、法律原则与内部体系的形成
书摘插图
上编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一、缘何不是法律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中“法学”的含义
“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来自德国法学界。目前,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主张将德语中“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法学方法论)”和“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或Juristische Methodtik(法的方法论)”统一译为“法律方法论”。因此,大陆法学界所翻译的德国法学著作包括法哲学、民法学,往往用法律方法及其方法论替代法学方法及其方法论;而且有关这方面的著作也是以“法律方法”命名。但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学著作和文章中适用的都是法学方法及其方法论,如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和林立的《德沃金与法学方法论》等。那么,在汉语中到底应该适用“法学方法论”还是“法律方法论”呢?我们认为为了正确地、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德语的“法学方法论”中“法学”一词的蕴涵。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的第二章中界定何谓“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时适用的是“Jurisprudenz”,而不是其书名中的“Rechtswissenschaft”。这两个词之间的关联以及作者为何使用这两个词,我们将在后面做探讨。这里,我们首先追溯“Jurisprudenz”的含义。因为从历史的角度看,先有前者,后有后者。在欧洲其他民族的语言中都有与“Jurisprudenz”相应的词,如英语中的Jurisprudence,葡萄牙语中的Jurisprudencia,法语中的La jufisprudenee等。这些词都来自于拉丁文的Jurisprudentia。这个词是由两个词即juris和pmdentia合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权利、正义,后者意思是实践智慧或智慧,合起来的意思是法的实践智慧或智慧,或者追寻法的智慧、对法的审慎理解或有智慧的理解(searching for the wisdom of law,or the prudential understanding oflaw);在英语中prudential来自prudence,后者的形容词形式是prudent,它的意思是审慎的、思虑而后行的。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法”的一词用的是拉丁文的Jus而不是Lex;德语中现在的法律科学即“Rechtswissenschafts”用的是Recht,而不是Gese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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