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史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关保英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28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39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行政法史论丛》是“上海市重点学科(行政法)”阶段性理论成果,也是重点学科所凝练的学科方向的具体落实。行政法史是研究行政法制度和思想等相关范畴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其既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史研究不是一般历史材料和事实简单的堆砌,而是试图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和以资借鉴的学术论点。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指出:“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征;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规则。”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从史的角度对行政法学学科进行的系统研究相对薄弱,表现在:其一,行政法史学科研究范畴相对模糊;其二,行政法史学科研究方法相对落后;其三,行政法史学科研究体系尚未确立;其四,行政法学与历史学学术融合尚未起步。
行政法学重点学科的成员和一批青年理论研究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行政法史研究中将历史和逻辑有效地统一起来,他们已初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政法史研究的思路和理论旨趣,并有望依托重点学科为内核形成当代中国的行政法史学派。其研究特点可概括为如下两方面:一则,“温故而知新”,他们以动态与发展的视角,重新整理行政法史演进的历史资料,坚持史实与史观相互印证,挖掘制度产生的底土和文化背景;二则,他们“知新而温故”,在现代和后现代交相辉映及多元思潮相互融合的历史背景下,行政法史的研究更多的是以理性的反思扬弃历史中的逆科学和反民主的元素。然而传统社会中的专制思维和思维专制在现代社会还有诸多延伸,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后现代回归了所谓的“前现代”,而是现代未真正走出所谓的“前现代”。因此,真正的法史研究在于对处于迷惑中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行政法史研究方向的确立和该论丛的推出,希望能对行政法史的发展有长足的推进作用,也希望《行政法史论丛》能得到学界同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目录
论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
汉唐地方行政法律制度史研究述略
从《叫魂》解析滥权之制度空间——兼谈中国古代之监察制度
清末上海地方自治性质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对现实的启示研究
宋代科举选官制度探微
明代监察制度初探
中国法制史的若干问题
中国古代行政应急制度的回顾与镜鉴
老子无为治世思想的行政法解读
秦朝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述论
行政听证制度史
行政处罚设定权发展研究
行政立法制度演变史若干问题研究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探究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及展望
中西行政法律制度的比较——一个历史文化背景的分析
论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沿革
行政成文法渊源史浅论
回应于拓展行政公平义务的一种需要——英国法上合法预期原则与判例的演进
俄罗斯行政诉讼历史轨迹透视
法国地方分权制度的变迁——从法国大革命到2003年修宪
美国保障措施立法的历史溯源及发展
社会保障权及其实现路径分析
书摘插图
论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
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既可以被视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具有逻辑上的不可割裂性,又可以作为两个不同的事物进行独立研究。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这两个问题的处理上似乎更倾向于前者,而忽视了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各自相对独立的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导致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科学属性相对较弱的一个外在原因。正是基于这样的状况,笔者撰就本文,试以行政法学作为相对独立的事物为研究起点,以揭示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脉络。
一、我国当代行政法学的界定
所谓当代行政法学是指以当前这个时代行政权行使的行为规则为研究对象并形成学科体系的行政法学。当代行政法学的关键词无疑是“当代”与“行政法学”,只有对“当代”与“行政法学”这两个词的内涵作出科学确定,才能揭示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梅因指出:“真的,也许除了孟德斯鸠外,在所有这些纯理论中,的确都有一个可以指责的显著遗漏。在这些纯理论中,都忽视了在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是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在笔者看来,“当代”是一个历史概念,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确定其空间的。在不同的研究领域和不同的学科中,甚或在不同的社会场域中,“当代”的空间覆盖是有所不同的。由于法与国家、政权、政权行使的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法的学科的当代性之确定,亦必然受制于一定的国家、一定的政权、一定的政权行使方式。我们对行政法学当代性的确定亦必须从上列若干元素出发,这是我们对当代行政法学第一个关键词的说明;“行政法学”是一个具有科学内涵的范畴概念,对行政法治状态的个别研究、对行政法规则形成的研究等虽为一种推理和思考,但由于其尚未形成一个研究范畴,进而成为一个研究对象,因而还不能被归入“行政法学”之中。进一步讲,我们所界定的行政法学是一个能够成为相对独立研究对象和研究体系的学科,此一关键词的厘清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决定着行政法学的品位、决定着行政法学的内在规定性。这是我们对当代行政法学第二个关键词的说明。从上列两个关键词的解释我们可以用四个标准界定我国的当代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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