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900000版次: 1页数: 592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300094588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目录
一、物权纠纷案例
1.殷国荣诉张群等买卖合同案(公示公信原则)
2.何孟怀诉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梁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财产权属案(财产权属)
3.张开俊诉重庆市渝中区廉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案(所有权的效力)
4.石茂朝诉孙正来排除妨碍案(放弃采光权协议的效力、地役权)
5.孟建明等诉赵素英等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案(拆迁安置款的分配原则)
6.崔凤仙诉谢金相土地承包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7.王义华诉宣汉县东乡镇永安村第三农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案(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
8.唐万付农户诉天津市宝坻区牛口道镇芦各庄村民委员会、付德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9.曾廷富等诉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村第六村民组土地补偿费案(土地补偿费)
10.翟生春诉邓家冲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1.吴图汝等2713名丰顺县汤西镇蕉潭村村民诉村委会山林承包合同案(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2.肖进德等17名村民代表诉清流县李家乡早禾排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黄小俊等用材林转让合同案(用材林转让合同)
13.卢对忠等诉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君荣村土地补偿款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的认定)
14.刘淑兰诉翟克常等农村房屋买卖案(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效力)
15.管水芝等诉石林县鹿阜镇东门社区居委会民康居民小组收益分配案(土地补偿费分配)
16.赖一德诉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拆迁合同案(房屋拆迁合同)
17.李应水诉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案(房屋拆迁合同)
18.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襄铁中心、易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小区公用停车库的所有权)
19.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无锡市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祖兴、徐波物业管理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1.许江红诉黄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
22.耿鼎人诉杨圣龙财产损害赔偿案(房屋重复买卖纠纷)
23.吴春喜诉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
24.周明刚诉吕泳川联建房屋及联建房屋买卖合同案(联建房屋买卖合同)
25.赵胜胜等102人诉海淀区东升乡政府、海淀区鸥鹏农工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拆迁安置与购置房屋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26.姚珂诉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性)
27.黄锦标诉南通市大同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期待利益)
28.王压萍诉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惩罚性赔偿的限制)
29.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人身权纠纷案例
30.陆冬梅诉闫锦平人身权案(婚姻自主权纠纷)
31.李健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王海霞其他人身权案(生育权)
32.高某某其他人格利益赔偿案(人格利益)
三、合同纠纷案例
33.赖成根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禁止反言原则)
34.黄清泉诉叶瑞专种子质量损害赔偿案(合同性质的认定)
35.李发明与兴山县快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案(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36.戚立峰诉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玩家应遵守游戏运营商制定的游戏规则)
37.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北京世纪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38.黄泽春诉杨河清等经营合同案(欺诈的认定)
39.云南中信电缆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官庄五金建材供应站等租赁合同案(表见代理)
40.刘雪梅诉汪勇机动车买卖合同案(赃物买卖的效力)
41.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彭琼、彭武返还垫付款及彭琼、彭武反诉中山市惠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解除合同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2.徐光林诉庐江县泥河镇蓝星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合同解除后的赔偿)
43.李先义诉董卫华经营合同案(违约金的调整)
44.邱泉新诉龙岩市新罗区市场服务中心招投标案(合同解释)
四、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七、其他
书摘插图
一、物权纠纷案例
1.殷国荣诉张群等买卖合同案 (公示公信原则)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5)北民一初字第87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锡民终字第0952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殷国荣,男;1925年,汉族,工作单位:宏源集团。委托代理人:陈玲仪(殷国荣之妻),在无锡市后祁街小学工作。被告:张群,男,1959年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费建梅,女,1961年生,汉族,工作单位:美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慧,江苏无锡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余刚。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旭斌;审判员:潘志江;代理审判员:夏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1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1998年8月24日,原告和张群协商一致签订了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张群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五河新村10号303室房屋出售给原告,销售价格为35 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付了35 000元房款,张群将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同时交付给原告。2002年4月14日,张群将该房屋内的户口移至无锡市荣巷街道龙山村陆井47号。原告多次要求张群办理过户手续,但张群至今未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被告张群未答辩。
3.被告费建梅辩称
其与张群系夫妻关系。1997年7月,其与张群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同年张群一人搬入诉争房屋居住。在此期间,张群未经其同意私自处分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争房屋。故请求判令原告与张群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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