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客货运输专刊
分類: 图书,经济,各部门经济 ,运输经济 ,
作者: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编
出 版 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332000版次: 1页数: 418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1141208包装: 平装目录
水路运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
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9号
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18号
关于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及实施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22号
关于GB 12268-20054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27号
交通部关于庆祝航海日船舶挂旗并统一鸣笛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通告2007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国第一批合格港口引航机构名单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通告2007年第3号
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7]174号
关于交通系统开展航海13活动的通知交水发[2007]299号
关于加强港口拖轮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7]326号
关于加强内河枯水期航运保障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7 3748号
关于开展2008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7 3755号
关于印发规范长江引航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水字[2007]218号
关于与中小港口企业建立联系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07]67号
关于加强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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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基建管理
水运大事记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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