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必备规范汇编(修订缩印本)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类考试用书,注册结构工程师,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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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 3618000版次: 1页数:印刷时间: 2008/04/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1121665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共同修订而成的。
本次修订的内容有:
1.标准的适用范围:鉴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结构可靠度设计方法上有一定特殊性,从原标准要求的“应遵守”本标准,改为“宜遵守”本标准;
2.根据《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设计工作状况的规定,并明确了设计状况与极限状态的关系;
3.借鉴最新版国际标准ISO 2394:1998《结构可靠度总原则》,给出了不同类型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4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中,对于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增加了永久荷载效应为主时起控制作用的组合式;
5.对楼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标准值的取值原则和结构构件的可靠指标以及结构重要性系数等作了调整;
6.首次对结构构件正常使用的可靠度做出了规定,这将促进房屋使用性能的改善和可靠度设计方法的发展;
7.取消了原标准的附件。
目录
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6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J220—2002)
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068—2002)
1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2001、J130—2001)
1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
1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J218—2002)
16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7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8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J129—2001)(2002年版)
19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20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005—2003)(2005年版)
2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2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0—2002)
2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J186—2002)
2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25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2000)
26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27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86)
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必备规范
书摘插图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总则
1.0.1为统一各类材料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组成结构的构件及地基基础的设计。
1.0.3制定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以及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设计规范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地基基础和建筑抗震等设计规范宜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原则。
1.0.4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1.0.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1.0.6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结构可靠度可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分析确定。
1.0.7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0.8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1.0.9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
等级可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1.0.10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的控制。对控制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及维护等标准的专门规定。
1.0.11当缺乏统计资料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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