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常用法律汇编(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经济法学,
作者: 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2页数: 643印刷时间:开本: 大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0717包装: 平装目录
第一编有关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其他法律中关于统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第二编 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
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
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
统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
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三编 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统计规章
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五编 重要文件
附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中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的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