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税法,
作者: 史正保主编
出 版 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 550000版次: 1页数: 451印刷时间: 2008/08/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587282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内容新颖、全面,重点突出。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以我国2006年7月31日以前颁布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全面的介绍,并对主要税种的内容作了详细、重点的讲解。二是体例新颖独特。本书在内容安排上,按税法总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三部分编排,其中,税收实体法又分为流转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所得税法。在税收实体法的编排上,把所得税法的内容有意识地放在资源税法和财产税法及行为税法之后,在所得税法中把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放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之前,这与同类教材的编排有所不同。之所以这样编排,主要是考虑到教学和学生自学的需要。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很复杂,计算中涉及许多小税种,在没有给学生介绍小税种的内容之前就进行企业所得税内容的教学,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内容的教学很难顺利进行。三是突出实务。税法学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课程,本教材在这方面进行了加强,在每一章除理论讲解外,编有大量案例,并进行计算分析,力图强化实务,帮助学生理解理论知识,从而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涉税问题的能力。另外,对有关难点问题通过图表这种直观的形式体现和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相关问题。
目录
第一编税法总论
第一章税收和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基本知识
第二节税法概述
第三节 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和解释
第五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六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七节 税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我国税法的制定和税法体系
第一节我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编流转税法
第三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增值税法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
第四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实务举例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
第六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
第四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实务举例
第五节 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法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及税率
第三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
第四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实务举例
第五节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法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及税率
第三节 关税的计税依据和优惠政策
第四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实务举例
第五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和保税制度
复习思考题
……
第三编资源、财产和行为税法
第四编所得税法
第五编税收程序法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编税法总论
第一章税收和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基本知识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即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固有的形式特征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简称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对纳税人征税。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强制纳税人按时、足额向国家缴纳税款。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力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这一特征使其与公债相区别。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不需要对具体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征收后也不再返还。税收的无偿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国家方面看,国家并不创造社会产品,通过征税,却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偿还的义务,是有所得而无所失;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人创造或占有社会产品,但却必须依照税收法律向国家纳税,失去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或支配权,但并不能要求国家有任何方式的偿还,是有所失而无所得。但是由于国家征税用于提供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共同的生产条件和生活设施,纳税人整体又享受了这种服务,从整体而言是有偿的。当然社会成员得到的服务是共享的,无法直接计量和收费,又是无偿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规费收入相区别。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征纳中,国家和纳税人双方都必须共同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纳税人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就必须按照预定的标准如数纳税,不得不纳、少纳或迟纳;同样,国家对纳税人也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不得多征、少征、迟征或早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