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安全科学,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0-1-1字数: 680000版次: 1页数: 50印刷时间: 2001/07/01开本: 16开印次: 5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5025002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录
HG 2301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书摘插图
HG 2301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 23012、
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 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 Pa(100 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 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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