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注解与配套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140000版次: 1页数: 180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690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加班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注解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应用
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所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9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解决劳动争议,除此之外,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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