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周佑勇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28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669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承担其他项目10余项。曾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校青年教师奖、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等,并入选教育部首批“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3337,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二层次人才。很大程度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无裁量即无行政。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裁量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治理,行政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冶的关系人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很大程度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无裁量即无行政。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裁量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治理,行政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
本书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治的关系入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作者简介
周佑勇,男,1970年10月生于湖北省大悟县。1992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2002年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分获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1997)、副教授(1999)、教授(2002)、博士生导师(2003)。现任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校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等。
已出版《行政法原论》、《行政不作为判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行政规范研究》(合著)、《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合著)等著作2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目录
第一章 行政裁量及其治理模式
一、域外行政裁量理论之考察
(一)德国法中的行政裁量学说溯源
(二)英美法中对行政裁量的认识
二、我国对行政裁量的研究状况
(一)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
(二)大陆地区学者的认识
三、行政裁量的理论界定
(一)外延: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
(二)内涵:行政裁量是否存在“自由”的问题
(三)行政裁量的存在形态剖析
四、行政裁量与法治:排斥或补充
(一)实质法治与行政的能动性
(二)形式法治与个案的正义性
(三)裁量的另一面——危害与治理
五、英美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
(一)传统主流的规范主义控权模式
(二)正在生长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
(三)两种治理模式之比较
六、行政裁量的中国治理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
(一)通过行政规则对行政裁量范围的适当限定
(二)通过均衡性利益衡量对行政裁量的实体建构
(三)通过实质性利益沟通对行政裁量的过程建构
(四)司法审查技术的跟进与完善
第二章 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
一、引言:现象、问题与理论回应
二、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
三、裁量基准的范围与效力
(一)裁量基准的功能范围
(二)裁量基准的适用效力
(三)小结
四、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
(一)裁量基准设定的原则
(二)事实情节与裁量格次的划分
(三)裁量基准制定中的公众参与
(四)裁量基准的公开公布机制
(五)对裁量基准的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实体上的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其一般原则
(一)利益衡量方法及其在行政裁量中适用的必要性
(二)行政均衡:利益衡量之一般准则
(三)均衡性利益衡量的实现
二、裁量的情节与适用
(一)裁量情节的体系及其影响
(二)多项情节的适用冲突与竞合
(三)构建裁量情节适用的新模式
三、惯例、公共政策与利益衡量
(一)行政惯例的影响
(二)公共政策的调整
四、个人社会资本的影响
(一)个人社会资本的类型及其对裁量的作用方式
(二)个人社会资本影响裁量的原因分析
(三)削减个人社会资本对裁量不当影响的策略
第四章 过程中的利益沟通
一、利益沟通的价值及其一般原则
(一)在行政裁量中引入利益沟通机制的价值
(二)行政正当:利益沟通的一般原则
(三)实质性利益沟通之提倡
二、参与、听证和公开:利益沟通的一般方式
(一)参与的形式
(二)听证的价值
(三)公开的作用
三、构建新型的实质性利益沟通方式
(一)行政契约
(二)磋商抑或协商
(三)和解与调解
(四)小结
四、和解的引入
(一)裁量:和解在行政法中引入的前提与空间
(二)和解:行政裁量有效运行的一种制度选择
(三)构建我国行政裁量的和解制度
(四)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改革
第五章 对裁量的司法制衡
一、司法制衡的必要性及其策略调整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与标准
(一)对裁量的司法审查范围
(二)对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
三、从规则到原则:司法审查标准的抽象化路径
(一)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引入
(二)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功能与效力
(三)法律演进中的法律原则
(四)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个案分析
四、从案例指导到判例制度的发展
(一)观察对象:“行政[2005]004号案例”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以往案例编纂制度的超越
(三)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不足与未来发展
(四)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行政裁量及其治理模式
四、行政裁量与法治:排斥或补充
法治以客观的规则为标志,而裁量作为“人类对事物考虑之内部心理意识的过程”,却更多呈现出行为者的主观意志,满怀“人治”的色彩。两者是互为排斥抑或相互补充?在人类经历了早期形式主义法治完全排斥裁量权的时期之后,人们逐步接受并肯定了行政裁量是对法治的补充和要求。因为实践证明,行政裁量的存在不仅是现代法治所要求的行政能性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在形式法治状态下实现个案正义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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