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424-200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环境科学,三废处理与综合利用,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65000版次: 1页数: 22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38020919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促进环保、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中节能、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环境设计、回收与再利用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the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ming Function(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I,UZ 122,2006)及美国能源之星标准(ENERGY STAR《“能源之星”图像设备技术要求(1.0版)》(Program Requirements for Imaging Equipment)(2005)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静电复印机》(HJBZ 40—2000)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BZ 40—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数字式复印设备、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等的定义;
——增加了功率消耗的要求;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可回收设计的要求;
——增加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公开信息的要求;
——增加了标准的附录。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技术内容
6检验方法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名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危险物质范围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耗电量(TEC)检验方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进入睡眠状态的预设时间和睡眠状态下功率限值的检验方法
附录E(规范性附录) TVOC、苯和苯乙烯的检验方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臭氧的检验方法
附录G(规范性附录) 粉尘的检验方法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声明和清单
书摘插图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9462—2004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
GB/T 10992.1静电复印机文件复印机
GB/T 13963复印机术语
GB/T 18313—2001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JB/T 6872静电复印机用显影剂(色调剂)消耗量版A4
SJ/T 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 13963和GB/T 1099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数字式复印设备(digital copier device)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的设备。
3.2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digital multi—function copier device)
通过扫描将原稿图像或文字转换成数字信号并进行数字处理后,以静电成像方式进行复印,同时包含一种或多种附加功能(如打印、电话、传真、扫描、网络等)的设备。
3.3基本机体(base unit)
具备最基本的操作功能(如复印或打印),可以单独销售的复印设备。
3.4复印速度(copying speed)
复印设备每分钟复印A4幅面纸张的页数,本标准可用V表示。
对于不应使用A4幅面纸张的复印设备,其复印速度应按纸张尺寸的比例转换为A4幅面纸张折算。例如,按照复印纸张从大到小以A0至A6来表示,每分钟复印一页A3幅面纸张相当于每分钟复印两页A4幅面纸张;每分钟复印一页A5幅面纸张相当于每分钟复印二分之一A4幅面纸张。
3.5附属配件(accessory)
不属于基本机体,可供选择用来改变或增加复印设备功能的附属设备。
附属配件可有自己的型号并可单独销售,也可与基本机体的同一型号一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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