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图释-农民法律知识普及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其他,
作者: 杨世新绘
出 版 社: 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11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228114177包装: 平装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证据
第五章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七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受案
第三节询问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鉴定、检测
第六节辨认
第七节抽样取证
第八节证据保全
第八章听证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章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章执行
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附则
书摘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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