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标志(GB13851-2008)

分類: 图书,工业技术,汽车与交通运输,水路运输,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2印刷时间:开本: 大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GB13851-20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水运工具的载体——江河、湖泊、水库、港湾和海洋,大都处于自然状态。在茫茫的水面上,不知深浅和障碍,焉能行船。这就需要人们建造一种设施——相对稳定在水面上或构筑在水中、岛礁和岸上,以标示航道、水深、障碍物或危险区域,从而引导船舶通过一条安全而又经济的航路从甲地(港口)顺利地到达乙地(港口)。这种设施就是助航标志。随着水运的发展,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必须用交通规则予以制约;随着水运工具的发展,交通规则又变得十分繁复,造成记忆上的困难。于是人们又创造了一种简洁、形象、直观、通俗易懂、醒目清晰,并且不受人们在民族、年龄、性别、语言和文化程度的限制,起到标示交通规章的作用和作为船舶服务的设施,而这就是交通安全标志。
助航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都是为水运服务的交通设施。前者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为船舶航行指出安全、经济的航道。后者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标示交通管理内容,传递与交通有关的信息,以管理交通和为船舶服务。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尤其是在水网地区,多为限制性航道,除少数湖、荡以外,设置浮标反而是碍航的情况下,交通安全标志的作用尤为显著,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GB 13851.1—1992、GB 13851.2—1992、GB/T 13851.3—1992已经实施了16年,它在规范内河交通行为、促进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和降低内河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次修订保留了原版本中经实践证明适用的部分,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不足,并博采道路交通标志和国外水上交通标志之长,结合我国内河水域的特点,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补充,使之更趋完善。
目录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5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分类
6主标志的形状和尺寸
7警告标志
8禁令标志
9警示标志
10指令标志
11提示标志
12辅助标志
13可变信息标志
14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
15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构造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颜色范围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用汉字示例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用拉丁字母大、小写示例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图例及代码
附录F(资料性附录)其他告示性提示标志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H(资料性附录)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支持(安装)方式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名称、代码索引
书摘插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分类、形状和尺寸、字体、颜色和图案、设置原则、安装方式、构造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通航水域设置的交通安全标志。海港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我国与其他国家订有协议的国境河流设置交通安全标志时,经协商一致,也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安全色(GB 2893 2001,neq IS0 3864:1984)
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8416视觉信号表面色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
JT 376 内河通航水域桥梁警示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告示性标志notice signs
以文字为主,辅以或不辅以图形符号,作告示性表述并以告示内容确定类别归属的主标志。如:告示警告性内容的属警告类;告示禁止、限制性内容的属禁令类;余类推。
4 一般规定
4.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是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与交通有关的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4.2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形状、尺寸、图案、反光和照明以及制作、设置和安装,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3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颜色范围,按GB/T 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录A。
4.4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志除外)的边框外缘应有与该标志底色相同颜色的衬边。
4.5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字样见附录8、附录C、附录D。根据需要,可并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或其他文字。当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用英文。
4.6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构成图案的文字,除表示航速(km/h)、时间、频道、频率的以外,均应标明其计量单位。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SI)单位的国际代号表示;时间采用24小时制用4位数表示,前
2位为“时”,后2位为“分”,中间不加“:”;船舶的吨位系指《船舶检验证书》上的“参考载重吨”。
4.7本标准所称“前方”、“左侧”、“右侧”,均对面向标志者而言,其前面为前方,左手一侧为左侧,右手一侧为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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