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曲新久 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32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224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刑法学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随着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内容正越来越丰富。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也在某种意义和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本教材的篇幅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是我们以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和系统性为基本目标,希望在勾勒出刑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集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既为课堂讲授留下空间,又不遗漏法学本科生应当掌握的基本内容。具体方法是,在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具体化,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力求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原理科学、基本知识系统,在科学性的基础上突出可读性,在理论性基础上突出可操作性,在准确性基础上适当地通俗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与难点,以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本科教学以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基本需要。
作者简介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代表作《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等。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表作《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等。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兼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表作《法益初论》、《刑法的基本立场》、《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等。
目录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三节 犯罪客体
第四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五节 犯罪主体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第四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犯罪预备
第二节 犯罪未遂
第三节 犯罪中止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概述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七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第八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
第九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第十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 刑罚执行与消灭概述
第二节 减刑制度
第三节 假释制度
第四节 时效
第五节 赦免
刑法分论
第十一章 刑法分论绪论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罪名
第四节 法定刑
第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十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五节 侵害部属、伤病军人、和平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十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①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②有立功表现的。“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便可以或者应当减刑。但是,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如果减的过多,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减的过少,就难以对犯罪人的改造起鼓励作用,也失去了减刑制度的意义。《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l/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lO年。”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从这个意义上说,减刑的限度也是减刑的条件之一。
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就可以减刑而言,一般来说,服刑后开始减刑的时间,应与原判决的刑期成正比。如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则应相应缩短。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一次减刑的期限,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基本上也与原判决的刑期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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