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建筑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9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7888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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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选取重要条文进行注释,加注关联法规,附录相关法规,提示要点提示。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应当编制规划的区域
第四条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经费
第七条城乡规划的效力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公开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鼓励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录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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