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版次: 1页数: 19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5纸张:I S B N : 978750366331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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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录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检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 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二条 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四十六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四十七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木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 件与执行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 件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 件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 件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第六十三条 扭送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通知
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第六十六条 提请逮捕
第六十七条 批捕权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通知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十五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诉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第八十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八十一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第八十六条 立案条 件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毽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预审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 件和手续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 件和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 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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