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文库(商法系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经济法,经济法学,
作者: 罗培新 等著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6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550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将公司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经济学分析路径结合起来,对于公司法领域内的重要议题进行了论述,诸如公司表决权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等,借助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以解公司法上的研究困局,并以此来解决公司运作过程当中的现实问题。
作者简介
罗培新,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以商法尤其是公司法与证券法为研究领域,曾供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罗培新教授2001年赴英国牛津大学学习交流,2007年任美国旧金山大学访问教授,2007年9月组织并主持了华东政法大学师生与耶鲁大学法学博士交流会。罗培新教授出版了《公司法的合同解释》、《公司法的经济结构》、《WTO中的争端解决:实践与程序》、《转型政治和经济背景下的公司治理:制度变革的路径》、《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等多部专著和译著;在《北京大学学报》、《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200余篇,其中有5篇发表于《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多篇论文转载于《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另在《解放日报》、《财经》、《南方周末》、《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China Daily》等媒体,发表中英文财经法律时评60余篇。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霍英东优选资助课题等多项研究项目。罗培新曾先后获得北京大学第九届“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一等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2004年深交所第六届会员单位和基金公司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北京大学创新奖、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美迈斯“面向二十一世纪法学奖学金”特等奖、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终身成就奖、上海市第三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教委“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度优秀青年教师、华东政法大学第13届“学生心目中的最佳教师”、新华社上海分社特约咨询专家等多项奖励和荣誉称号。(经济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 法律经济学的学理路径及其进路下的公司法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历史、框架与方法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进路下的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法学研究与法律经济学分析路径之契合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与公司法价值观之契合
第二节 法律经济学与公司法基本假设之契合
第三节 法律经济学与公司法研究方法之契合
第四节 法律经济学视野下公司法正当性之分析
第五节 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的具体制度概说
第三章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公司章程“选掉”公司法规则:国外的历史图景及我国新《公司法》的回应
第三节 标准合同机制和合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合理性的法律经济学解说框架
第四节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第五节 结论
第四章 公司表决权规则之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为什么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主体享有投票权
第三节 剩余索取权必须与投票权相配比
第四节 为什么累积投票权不宜为强制性规则
第五节 闭锁公司与公众公司的表决权规则应当存在结构性差异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理论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
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六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三种信息披露模式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节 证券市场信息的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梳理
第四节 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七章 董事信义义务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以法律
经济学为视角
第二节 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四节 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的限制
第八章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动因之法律经济学分析
第二节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范之法律经济学分析
……
第九章 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公司法学研究与法律经济学分析路径之契合
第一节 法律经济学与公司法价值观之契合
自诞生之日起,法律经济学就在交易成本理论这一基本分析范式的推进中牢牢确立了“效率”的核心价值观,这在赢得法律实用主义者追捧的同时,也成为法律经济学被指责的主要原因。的确,对于一些法律领域,诸如婚姻家庭、刑事等涉及人类强烈情感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效率至上”理念难以赢得共鸣。但是,在商事法领域,尤其是公司法领域,则存在着对效率的普遍认同。在其他法律部门中可能被考虑的公平、伦理等多维价值目标在公司法中无须顾及。
公司法提供的是公司参与方在信息足够充分、协商成本足够低的情况下,必定会采纳的规则,是那些一旦被统一适用,将在总体上增进公司参与各方利益的规则。公司法以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追求。法律经济学无论是在分析、解释现存的法律制度,还是在对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测方面,都是以交易成本最低、资源配置最优(效率的最大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公司法的目标与法律经济学的价值取向存在着天然的契合。
当然,在法律经济学学者和公司法学者为这一发现而津津乐道的时候,仍然不可避免地面l临着以下责难:法律制度是一个价值多维的制度体系,追求效率最大化的经济学在法律实践中能同时使公平、正义等价值得到提升吗?法律经济学学者“效率之外无公平”的论断,是否经过了无懈可击的论证?法律经济学能否在保证其他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增进效率?法律经济学能否确保追求效率的过程最后不会得到零和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