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中国转型中的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立法建议、实践指南、案例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李楯 编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47208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法治的原则是:
(1)人的基本权利是立法所不能剥夺的。
(2)一切法律上的决定均须遵循预设的程序做出,非经正当过程做出的决定是无效的。
(3)一切法律上的纷争最终可获独立的和中立的司法机关的裁判。
至于善治,则是一种通过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社区和公众,甚至是国际间的互动、协调、合作,以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得以实现的管理过程。
善治至少包含如下一些要素:
(1)治理是在一种法治的原则之下进行的,具有一种在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之上的合法性。因此,为人们所服从的,主要不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而是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权威。
(2)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被同样地认可和尊重,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强权、特权都不为法律所认可。
(3)政府财政的支出和政府的投资必须以满足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为前提,并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所批准。
(4)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设置合理,能够有效地运行,对问题和公民的诉求具有敏捷的回应能力。
(5)政府领导人和各级官员经选举产生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机构任命,对人民负有责任。
(6)政府的政务和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公开,公民有知悉政府公开的信息的自由和向政府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公民能够在尽可能充分把握信息的前提下,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
(7)传媒能够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自主地发挥表达公众意愿和执行社会监督的功能。
(8)独立的和中立的司法审判可就一切法律上的纷争做出最终裁决,但它的生效的裁决本身却不受审查;政府尊重并且遵从司法审判的裁决。
(9)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协调、衡平不同的利益和主张;利益、主张、信仰、文化传承和生存方式不同的人们之间能够相互容忍,和谐共处。人与自然能够和谐共处。
本书是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和公众、政府机关、官员与其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目录
第一部分: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
立法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
行政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
网上多政府机关协同听证办法(专家建议稿)
第二部分:听证指南
政府听证工作指南
公众参与听证指南
听证会主持人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听证实例
个人所得税标准改变听证会(全国人大)
圆明园听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北京百旺家苑高压输电工程环境影响听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出租车提价听证会(北京市发改委)
艾滋病防治立法模拟听证会(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
第四部分:中国听证法律制度述评及法规分条类编
中国听证法律制度述评——转型中的制度设置与实践
中国听证法规分条类编
附:中国有关听证规则的法规目录
附录:国外的听证制度
国外的听证制度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
立法听证规则(专家建议稿)
第一条为使法律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定,并保证利益和主张不同的人们都能够享有按照既定程序平等地在立法者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立法者是在充分听取和梳理、分析了这些意见之后制定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立法者在接到法律案后应将法律案的题目和提案人予以公布,在决定对该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后,应将法律案和提案人对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予以公布。
第三条提案人有责任在提交法律案及说明和解释时,同时提交他所可能收集到的和他所提交的法律案主张不同的,包括主张相反的意见,以及可能持不同意见或相反意见的群体及其代表人。
立法者在公布决定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时,应指定专家对该法律案所涉的问题制作背景材料,并在公布法律案及法律案的说明和解释时同时公布背景材料。
第四条立法者在决定对某一法律案进行审议或列入会议议程时,应同时就该法律案的听证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公民有权提请立法机构就某一与立法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是否进行听证由立法机构决定。
第六条立法者的听证公示应采取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特别是使社会的弱势人群或边缘群体能够得到的信息传播方式予以发布。
听证公示信息发布在内容上应完整地包含法律案及其说明和解释,以及相关背景材料、初步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准确的听证陈述人报名时限、方法和要求,及听证会旁听人报名的时限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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