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精解书系—美国财产法精解(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美洲 ,
作者: (美)斯普兰克林著,钟书峰译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74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699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侧重于财产法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对财产法的各个方面内容,如劳工法、土地租赁法、以及各种相关的政策和历史作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本书可以与财产法方面的案例书配套使用,提供完备的理论基础。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内容简介
美国著名财产法教授约翰G.斯普兰克林撰写的《美国财产法精解》一书共四十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结构合理,内容丰富,富有时代气息,吸收了美国联邦、各州法院的最新判例以及美国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介绍了美国财产法的基本概念和法理基础,阐述了捕获规则、无权占有规则、添附规则、拾物规则、赠与规则、委托保管规则、善意购买规则、知识产权规则、共有规则和婚姻财产规则,主要探讨了不动产权益的分类、设立、转让、抵押、登记、产权保证以及土地利用控制和国家征收等法律制度。本书广受美国法学学生的欢迎,比较适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阅读本书可以了解美国财产法的全貌和精髓,也有助于思考如何完善中国物权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约翰G.斯普兰克林,1950年出生,著名法学教授、学者,加利福尼亚大学文学士、法律博士(J.D.),斯坦福大学法学硕士(T.S.M.)。曾在全美最大的财产法律师事务所之一米勒、斯达&雷戈里亚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14年,并任执行合伙人。曾在哈斯丁斯大学法学院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1992年起任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教授,先后担任主管学术事务的副院长和临时院长(InterimDean)以及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财产法分会主席。全美公认的财产法权威,撰写的《美国财产法精解》是全美法学学生的必备书。与他人合著的《财产法的全球化问题》(G10bal Issues in Property Law),系全美第一部从国际化角度比较研究财产法的专著。曾在《芝加哥法律评论》、《康奈尔法律评论》等主要法律期刊发表不少财产法论文。
目录
第一章 何谓“财产”
第二章 财产法的法理基础
第三章 野生动物上的财产权利
第四章 动产拾得人
第五章 动产赠与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七章 其他动产规则
第八章 地产权制度的历史
第九章 当前产权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婚姻财产
第十二章 未来权益导论
第十三章 转让人持有的未来权益
第十四章 受让人持有的未来权益
第十五章 不动产租赁法导论
第十六章 租赁产权的设立
第十七章 出租的房产状况
第十八章 租赁权益的转让
第十九章 租赁产权的终止
第二十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一章 不动产的状况
第二十二章 抵押
第二十三章 契据
第二十四章 不动产产权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五章 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章 产权保证方法
第二十七章 无权占有
第二十八章 死亡时的财产转让
第二十九章 侵扰
第三十章 侵入
第三十一章 地面权、地下权和空间权
第三十二章 便役权
第三十三章 地约权
第三十四章 衡役权
第三十五章 区分所有建筑物与其他共有利益社区
第三十六章 分区规划的基本理论
第三十七章 灵活分区规划的方法
第三十八章 现代土地利用争议
第三十九章 国家征收
第四十章 土地利用管理与征收条款
索引
译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财产法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功利主义:传统理论
一、内容
功利主义理论视财产为“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至今为止,这是美国财产法中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私有财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全体公民的整体幸福或者“功利”的最大化。因此,财产权利的分配与界定,是按照最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方式进行的。正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州诉沙克案中所论述的,“财产权利服务于人类的价值,因符合这一价值而得到承认,并受这一价值的限制。”
功利主义的现代之父是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对边沁而言,财产权利不是起源于道德或者自然正义,而是起源于人类的发明创造。他认为,人类只是把财产权利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功利的约定而加以确认。他主张“财产与法律共生共灭。没有法律,就没有财产;取消法律,财产就不存在。”在制定财产法时,立法者的作用就是实施“对社会幸福而言最本质的东西”;违反这一点,所制定的就是恶法。
假定渔民A抓住了一条野生鱼。根据功利主义理论,社会确认A拥有该鱼,是因为这样可以促进整体的社会幸福。一般而言,渔民们可以从捕鱼中获得快乐,通过食用他们捕获的鱼而维持生活。因此,社会确认捕获鱼的渔民享有鱼的所有权。也许捕鱼会使得A脾气变坏或者甚至变疯,但造成A个人状况的事实与该理论无关。A的财产权利源自于适用于全体公民的一般规则。反之,为了保护濒危物种不受过度捕鱼的伤害,从而保证渔民的后代有鱼可捕,人类幸福可要求社会限制或者禁止捕鱼活动。
这一分析同样适用于我们所假设的麦田金地。法律确认农民P是金地的所有人,是因为这一结果最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幸福,而不是因为P拥有任何自然或者道德权利。这怎么解释呢?一般而言,确认土地上的私有财产权利对全社会都有好处。没有私有财产权利,农民一般无法阻止侵入者收割其作物;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就不会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生产供应社会所需要的小麦。因此,财产权利可以给农民提供投资保障;有了这一保障,他们就愿意种植小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且一般而言,农民可以从拥有、耕作土地的活动中获取个体的满足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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