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审定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各行业法规,
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审定
出 版 社: 中国商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4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463807包装: 平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背景资料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白二火民共知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由生人民共知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由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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