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分類: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美)基思E惠廷顿 著,杜强强,刘国,柳建龙 译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0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5933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一项非凡的成就……我所读过的对原旨主义法学最精致、最强有力的辩白之一。
——罗格斯M史密斯(Rogers M.Smith)《公民理想和自由主义与美国宪法》
堪称经典。我从未见过比本书更能将政治理论、宪法理论和开国时期融会贯通于一体的作品。惠廷顿的著作论证精湛独到,评述细致入微,所有严肃、认真的学者(不管他是原旨主义者还是非原旨主义者)都不能等闲视之。这将是一个获奖作品。
——罗纳德卡恩(Ronald Kalm)《最高法院与宪法理论:1953—1993》
一本适逢其时、非同寻常、精当严谨的力作,对宪法理论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我所读过的有关宪法解释的书莫此为甚。它值得广大读者关注。
——罗伯特劳里克林顿(Robert Lowry Clinton)《法律之中的上帝与人》
他对宪法学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独创性贡献……这本书非常值得研读,因为它复兴了原旨主义法学,并将立宪主义和民主联结了起来。惠廷顿创作出了一本令研究宪法和美国政体的学者认真关注的作品。
——朱迪斯A贝尔(Judith A.Baer)
内容简介
本书讨论的是宪法问题,阐述司法部门进行宪法解释的理论。作者认为:宪法最适合于根据原初意图之法理来进行解释。原初意图之法理试图揭示体现于文本之中的宪法批准者的意图,以使它们能够被用来解决现时的法律论争。宪法解释应该以制宪者的意图为准,对于美国宪法而言,尤为重要的是,只有原旨主义理论才能赋予司法部门以否决立法和行政活动的权威。本书还对宪法解释的界限进行了探讨,对宪法解释和宪法阐释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区分。
作者简介
基思E惠廷顿(Keith E.Whittington)。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威廉纳尔森克伦威尔政治学教授。现任政治系研究生课程主任,著有《宪法阐释:分立的权力与宪法的含义》、《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司法优位的政治基础:美国历史中的总统、最高法院和宪法领导地位》(获得C赫尔曼普里切特法律与法院类最佳图书奖和J大卫格林斯通政治与历史类最佳图书奖)。他与尼尔迪瓦恩斯担任《国会与宪法》的主编,并与R丹尼尔科乐曼和格雷戈里A卡尔德拉共同主编《牛津法律与政治手册》。惠廷顿的作品广泛涉及美国宪法理论与发展、联邦主义、司法政治和总统制等诸多主题。
目录
第一章 宪法解释
第二章 当代宪法理论的困境
第三章 原旨主义之权威与成文宪法的性质
第四章 为原旨主义和成文宪法辩护
第五章 人民主权与原旨主义
第六章 原旨主义法理的性质及其界限
结语:解释与作为法律之宪法
注释
索引
译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宪法解释
最高法院在宪法理论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它在很大程度上为宪法学研究确立了学术议程。宪法的哪些方面被认为值得研究和详论,哪些方面不值得这样,都取决于法院的活动。法院的实例有助于对我们所认为的宪法含义以及如何阐明宪法含义的任务进行界定。即便法院所说的并不是宪法,但司法部门仍然是我们理解宪法的主要切人点。
聚焦于司法部门并非一无是处。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扮演着宪法有效含义决定者的角色,这非同小可。法院的体制特征决定着法官们所采用的法律逻辑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司法部门俨然成为美国人民致力于宪政和有限政府的象征,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对法院的高度尊重乃是我们政治理想的反映:为了合法性的政府;为了法治的价值;为了保护个人和少数的权利。法院是我们基本政治原则的载体。
最高法院代表着美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解释宪法的需要。不过它并不是完成这个任务的唯一机构,因为其他法院也解释宪法。而更为重要的是,其他政治官员,而且从根本上说相关的公民也分担着解释宪法的任务。尽管如此,对于宪法解释而言,司法部门的工作却具有代表性。因为非选举产生的法院是美国人公认的负责宪法解释的机关,这被看作是政治权威的基础。司法部门除了解释先前业已确定的宪法之外,它既无强制力量,又无意志。在民主政体中,把这样一个突出地位赋予一个非选举产生的机构,可以缓解由此产生的固有张力。司法审查具有正当性,因为人们认为法院会正确地解释宪法,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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