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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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5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26-2373包装: 平装目录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8]106号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附录2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附录3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书摘插图
第三章既有建筑供热计量
第二十条 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选定既有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并制定改造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也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采用多种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造资金,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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