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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预防欺诈策略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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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

作者: 姜作利 著

出 版 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48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645487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外贸法律要点,外贸实务技巧,实战应对策略,经典案例分析。

内容简介

本书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理念,从维护我国商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就对外贸易涉及的所有领域的法律理论及实务技能进行了系统、务实的介绍,旨在丰富我国商人的外贸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以便在外贸交易中依法操作,据理力争;同时,结合实际案例与外贸实务,研究分析了各领域的风险与隐患,提出了预防风险和欺诈的实战对策,以帮助我国商人在外贸交易中成竹在胸,预防和避开外贸风险和欺诈。本书涵盖了对外贸易的所有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是一部系统研究预防外贸欺诈策略的全书。

本书作为对外贸易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的工具性书籍,可供公司、企业、律师与大专院校外贸专业及法律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使用。

目录

第一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成立的程序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五、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合同的含义及其性质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三、对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限制

四、解除合同的后果

五、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买方的义务

二、卖方的义务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适用于买卖双方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三、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四、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四节 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风险转移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FOB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FOB合同的法律问题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CIF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CIF合同的法律问题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节 CFR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CFR合同的法律问题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四节 随意修改CIF等贸易术语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商人随意修改CJF等贸易术语的原因分析

二、随意修改贸易术语的法律问题

三、随意修改CIF等惯例的弊端分析

四、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国际贸易代理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二、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本人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节 我国外贸代理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外贸代理的现状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提单的种类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提单的种类

二、提单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四、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节 提单欺诈的法律问题

一、提单欺诈的种类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四节 租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航次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

四、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

一、保险人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六章 其他常用贸易方式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包销的法律问题

一、包销及包销协议

二、包销方式的优缺点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寄售的法律问题

一、寄售与寄售合同

二、寄售方式的优缺点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三节 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的法律问题

一、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的法律问题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四节 补偿贸易的法律问题

一、补偿贸易的法律问题

二、补偿贸易合同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五节 展卖与投标

一、展卖

二、投标

三、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许可证协议的特征

二、国际许可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三、国际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条款

四、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三、《专利合作条约》

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七、预防欺诈的对策

案例分析

第八章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一节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反倾销守则

二、WTO的《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倾销及损害的确定

……

第二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九章 信用证结算的法律问题

第十章 托收结算的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 保理结算的法律问题

第十二章 福费廷结算的法律问题

第十三章 电子商务与国际货物贸易

第三篇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的司法方法

第十五章 ADR的法律问题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致谢

书摘插图

第一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

国外学者和商人普遍认为,合同相当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贸易交易的依据,一旦产生纠纷,法院或仲裁院主要依据合同来作出判决。我国对外贸易的实践反复表明,我国商人遭受国外不法商人的欺诈,大多都是因为不法外商在合同中事先设下陷阱,我国商人由于对合同法知之甚少,因而上当受骗。因此,签订一份好的合同,就成为交易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所在。我国商人要想成功地预防外商欺诈,最重要的就是把好合同这一关。

一、合同成立的程序

什么样的合同才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社会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由两个法律行为构成:一个是要约,另一个是承诺。也就是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完成的。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Offer)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外贸业务上叫报价、发价,也叫发盘或提议。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愿意按一定条件与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意思表示的一方称要约人(Offeror),收到意思表示的一方称受约人(Offerer)。要约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要约一旦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要受其约束,如果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要求作出了承诺,那么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合同即告成立。否则,要约人就要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按照《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一份对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建议,如果足够明确和表明发出者在该建议被接受时,愿意受约束的意图,则该建议构成一项要约。

2.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重要步骤。那么,什么样的要约才是一项有效要约呢?根据各国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以及《公约》的有关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有以下要件:

(1)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要约必须指明本要约的针对对象,也就是可以对该要约作出承诺的人,即要约人在要约中指明收受该项要约的公司、企业或个人,而不能是抽象的范围,比如面向整个社会。当然,该特定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也可以是几个人或几个组织,只要是特定的就可以。

如果该愿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则该意思表示便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根据《公约》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一项要约。”要约邀请是邀请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最终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比如商家在电视上刊登的广告便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特点是为了满足要约人与特定人订约的需要。要约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他愿意和看到要约的任何人订立合同,他只希望与特定的、他认为理想的伙伴订立合同。只有当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传递给特定的对象时,他的这个愿望才能实现。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所谓明确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清楚、确定,使受约人能够明白要约人的真实含义。所谓具体是指要约一般要具有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期以及付款方式等。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便于成交,如果要约的内容不明确、不肯定,受约人就无法据其作出是否承诺的判断。

《公约》对明确、具体的要求有三点:一是写明商品品名;二是写明价格,或者写明确定价格的方法;三是写明数量,或者确定数量的方法。这是《公约》对要约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外贸实践中,尽管法律对要约的要求很低,但要约人总是力求将要约的内容书写详尽,以便受约人及时准确了解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条件,讯速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也避免在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3)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才能生效。要约人只有在知道这种要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承诺。因此订立合同的这一意思表示必须被受约人所知晓。所以如果要约是通过信件或电报而发出的,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遗失,则该要约无效。因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约人时才生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合同成立所必须经历的第二个阶段。承诺在订立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承诺意味着受约人无条件地完全同意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的成交条件,愿意按成交条件缔结合同。

2.承诺的有效要件

构成一项有效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承诺只能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

出,而不能由受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只有乙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才有权利向甲作出承诺。否则,将不能构成有效承诺。

(2)承诺的作出及送达时间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

期,则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并送达。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英美法规定,承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并送达”,根据大陆法系国际法律规定,承诺应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答复的期间”作出并送达。

大多数情况下,要约是以书面形式做成的,但有时候,要约也可能采取口头或电话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诺应立即作出,否则无效。

如果受约人作出并送达的时间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限,那么这种承诺叫做逾期的承诺或迟到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规定,逾期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只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

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有两条例外:一是因承诺人迟延造成逾期承诺,但要约人愿意接受这种逾期承诺,并毫不迟延地通知承诺人声明他的承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逾期承诺仍然有效。《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意见通知承诺人。”二是因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约人,声明要约已经失效。《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承诺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进

行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受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进行改变,则构成了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向乙出售价款looyy元的货物,乙回复同意购买,但价款应降为99万元,那么乙的回复应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做了更改,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但是又规定: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修改的,不构成承诺;凡对要约内容做了非实质性修改的,原则上可视为承诺。

(4)承诺形式要求。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提出了具体要

求,则承诺人应该使用要约指定的传递形式,采用别的承诺方式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如果要约人没有对承诺的形式提出特殊要求,那么按照商业惯例,承诺人一般按照要约所使用的传递方式办理。

(三)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

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有这样两种情况:

1.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承诺的通知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承诺即刻生效

《公约》第18条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要约或者依据当事人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承诺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送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或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

二、预防欺诈的对策

国际货物买卖的最大特点之一是:会遇到一些国内货物买卖一般不会遇到的风险。那么在合同的成立阶段如何预防欺诈呢?

(一)调查外方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很多中方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进行审查,往往被一些不具有实际履约能力的外国公司所利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因此,当外方公司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时,其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一般来讲,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使具备法人资格,也未必就一定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外方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信性还较大一些。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多,公开招股募集资金,实力比较雄厚。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风险就较大了。如果外方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履约能力或者干脆就是皮包公司,那么即使中方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外方公司无力履行,也必然会给中方公司造成损失。例如,某中方公司与一家注册资金为10万元的外方公司签订价款为10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该外国公司是很难履行其合同的。

因此,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外商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以及诚信状况。可以调查它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如果对方是无限责任公司,除了前述几项之外,还要了解其股东的债权债务情况。因为无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要合伙人来承担,所以要看其有无履约能力。

……

中国外贸预防欺诈策略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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