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司法:19491961年的华县人民法院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司法技术,
作者: 高其才,左炬,黄宇宁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593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9241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诉讼档案、文书档案、访谈材料等第一手材料,描述了1949~1961年中国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状况,分析了基层法院的审判机构、司法人员、审判工作,提出这一时期基层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选任、职能行使都体现了强政治色彩,具有“政治司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法理学》、《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等,共同上编《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
目录
导言
上卷政治司法——以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对象(1949—1956年)
第一章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基本概念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政治司法的执行性主体:基层司法机关
一、从政府部门到司法机关:基层司法体制的定型
二、以确保政治方向为目的:对基层司法机关的强控制
(一)上级法院通过工作制度的监督
(二)党的全方位领导
三、以完成政治任务为动因:基层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建设
(一)三种法庭、两种命运
(二)人民接待室:法院“门诊部”
第三章“为中心工作服务”:基层司法机关“专政工具”角色的确立与强化
一、作为政治司法服务对象的中心工作
二、参加与配合:基层司法机关“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基本方式
(一)直接参加中心工作
(二)通过审判配合中心工作
三、围绕中心工作与审判工作的其他职能
(一)法纪宣教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三)逮捕人犯
(四)整治社会秩序
第四章政治司法的具体运作主体:基层司法人员
一、司法人员缺乏:主要困境
二、多重来源
三、重政治、轻业务:选任标准
四、政治与业务并重的学习
五、以身兼数职为基础的专职专任:内部分工
六、“任务”而非仅仅“工作”:思想态度与工作作风
(一)政治因素
(二)现实动因
第五章案件及其进入基层司法视野的方式
第六章政治司法运作的中心环节:审判
第七章基层司法的裁判依据
第八章政治司法运作的延展性环节:执行与纠错
第九章结语
下卷政治运动中的基层司法——对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的考察(1957-1961年)
第十章导言
第十一章党领导下的审判机关
第十二章党的司法人员
第十三章政治运动与审判工作
第十四章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政治司法的执行性主体:基层司法机关
1949~1956年时期我国完成了以政治任务为动因的基层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建设,以及为确保政治方向而对基层司法机关实施的强控制,基层司法体制由此定型。
一、从政府部门到司法机关:基层司法体制的定型
基层司法机关乃是基层司法的执行性主体,对它的考察需要将其置于特定的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之中。
华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月,始称“华县人民法庭”,1951年3月改称“华县人民法院”。基于当时政治、经济与工作不平衡的状况与面临的诸多困难,同时借鉴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全国基层法院初建时受上级法院与县政府双重领导,系县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华县人民法庭亦然,并由县长、副县长分别兼任庭长、副庭长。法庭的特殊领导方式及其担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其地位区别于教育科、税务科等一般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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